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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中院法官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为妇女儿童发声!
7月9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衣媛媛、单伟法官走进山东台直播间周末说法,解读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律知识。
衣媛媛,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从事审判工作27年,先后任刑一庭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刑三庭副庭长、庭长、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刑一庭庭长、民一庭庭长。先后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中华全国妇联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全国少年法庭工作先进个人、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先进个人、山东省三八红旗手、枣庄市十大杰出青年、枣庄市平安建设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四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多次获得嘉奖奖励。
衣媛媛法官:夫妻有相互扶养义务
一对夫妻结婚一年,妻子就因慢性肾衰竭入院治疗,1年时间花费医疗费10万多元,全部由老岳父一家支付。因为丈夫对妻子漠不关心,夫妻关系淡漠,妻子起诉丈夫,要求支付医疗费10万元及扶养费每月3100元。
一审法院判决丈夫向妻子支付医疗费5万元,驳回支付扶养费的诉讼请求。丈夫对一审判决不服,向我们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证明已经实际支付了医疗费1.5万元,二审法院对1.5万元予以扣除,判决丈夫支付妻子医疗费3.5万余元。
现行的法律规定是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个案件的法律事实是发生的民法典施行之前(民法典2021年施行、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2018年),所以应当适用我国婚姻法第20条规定。两条法律条文相比,基本内容没有变化。也就是说,婚内扶养义务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在对方患病或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更应当做到这一点。如果一方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另一方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案子中,妻子身患疾病,需大额医疗费,目前也无收入来源,确实需要扶养,丈夫具有一定经济能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判决其向妻子支付扶养费。
但因一审法院没有判决支持妻子的扶养费诉讼请求,而妻子未提出上诉。根据民诉法第175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即二审法院对上诉的审理范围应当依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来确定,因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即有权主张自己的权利和放弃自己的主张。当事人未上诉的部分,二审中一般不予以处理。
本案中,女方并未提出上诉,对扶养费部分,二审法院不予审理,故二审没有判决丈夫支付扶养费,仅就丈夫提出的医疗费的部分进行了审理。
作为法官,也是女性,这位妻子因为不懂法律程序,维权并不到位,是本案留下的遗憾。
当代家庭约定财产AA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如果出现失去劳动能力、重病这样的情况,依旧可起诉丈夫支付扶养费。扶养义务是基于婚姻的结合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无论夫妻就财产的问题作何约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养义务,一方在需要扶养而对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可向法院单独提起扶养费的诉讼。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如果夫妻一方患病或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的配偶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61条规定,可能构成遗弃罪,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主持人:我们通常看到的都是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起诉父母一方或双方支付抚养费。那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离婚,但夫妻关系恶化而分居,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对子女不闻不问,抚养孩子的一方,就问可否起诉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衣媛媛: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法律没有规定离婚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所以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这一点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民法典第1067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也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单伟,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法官。先后获得本院三等功两次、办案能手二次、市级个人嘉奖五次。2017年在全省第一批员额法官遴选中入额成为本院最年轻的员额法官。近三年,年均结案数超过320件,平均审判周期为35天。2021年,收案数、结案数及审判周期均位列本院民商事第一名,在2021年全年和2022年第一季度员额法官绩效考核中,均位列全院第一名。
从事民商事审判十年,所承办的所有一审案件的平均调撤率为54%,平均服判息诉率为94%。所承办的所有一审、二审案件,进入再审的全部被维持原判,无一错案。所承办的案件从未引发群众上访事件。2021年1-5月,参加本院民法典-担保分编的学习研讨小组,个人完成《新旧保证合同的比较分析》计2万余字的理论调研报告。撰写的裁判文书和案例连续5年被本院评为二等奖和一次三等奖,2篇判决书被省法院评为全省优秀裁判文书,撰写的论文被《法制与社会》刊登。
单伟法官:他还是个孩子——不是借口
爷爷奶奶帮助两姐妹状告父母支付抚养费
去年,我办理了一起抚养权纠纷的二审案件,原告是两姐妹,一个9岁、一个11岁,爷爷奶奶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是两姐妹的父母,原告起诉要求两被告支付抚养费。
这两姐妹出生的时候,父母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两个女儿出生后才办理了结婚登记。女方生了两个女儿家庭关系紧张,后离家出走。几年后,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女方再婚,男方外出打工,就把两女儿交给爷爷奶奶抚养,双方不闻不问、都不愿意抚养两个女儿。最终法院判决父母各自向两女儿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18周岁。
这个案子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084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当然,此处指的是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抚养义务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的过错而免除对子女的应尽义务,这主要是基于对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的保护。
这个案子中有两个特殊之处:一是爷爷奶奶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其实父母离婚后还是法定监护人,因双方均不抚养女儿,爷爷奶奶代为抚养,系委托监护人,因父母双方均是被告,无法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爷爷奶奶作为委托监护人可作为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二是两女儿是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主持人:现实中还有一些极端的情况,男女双方因为生育问题而订立协议,比如有的丁克家族,男方不想要孩子,就跟女方订立了协议,约定双方保证不生育,男方补偿女方不生育的精神损失等10万元,男方也向女方支付了补偿款。之后,女方在离婚后发现自己怀孕了,就生下了孩子,那男方是否应当承担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呢?
单伟:答案是肯定的,因生育权属于人身权,限制生育权的协议是无效的。无论男女双方是否离婚,无论男方是否已经给女方补偿,在这种情形下,都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的责任,男方仍要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义务。
主持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自己的收入抚养子女,而工资收入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认定另一方也履行了抚养义务吗?
单伟:夫妻关系正常的前提下,几乎不存在未成年子女起诉另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情形。但是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是处于一种分割状态,夫妻俩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这个财产状态与夫妻分别财产制或离婚后各自的财产关系相似。如果机械的理解法律,就会使一些当事人借此逃避自己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强制性的,解除婚姻关系不是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所以,判决支持子女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能够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孩子犯错,父母应当有监管之责
主持人:有些家长都对孩子犯的错误,以“他还是个孩子”(中国人的四大原谅)为由敷衍了事,未成年人犯的错,是不是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
单伟:本人承办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是年仅13岁的一名初中生,在放学的途中,骑电动车撞伤了原告,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的认定,这名初中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这名初中生及其母亲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施救费及修车费用共计1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这名初中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对原告所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终,一审法院认定原告的损失为4000余元,由被告的母亲承担赔偿责任。其母亲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主持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这是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交警就认定孩子承担全部责任?
衣媛媛:不仅如此,这名初中生没有在右侧行驶,而是在道路左侧逆行。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不熟悉交通规则,本案中这个孩子不仅自己受伤,给别人的身体也造成了伤害。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一定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约束,引导孩子遵纪守法,不从事危险活动,未满12周岁不能骑自行车、三轮车,未满16周岁不能骑电动车。市区道路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禁止载人,大家一定要切记!
主持人: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年龄是如何划分的呢?谁是被告呢?未成年人还是他的父母?
衣媛媛:这个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如果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再结合《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应当列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减轻监护人的侵权责任。这说明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无论监护人是否尽到监护责任,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又兼顾公平,如果其尽到了监护责任,可减轻其责任。
另外,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在未满18周岁时,在诉讼时已经满18周岁,如果侵权行为人有经济能力,则由该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列为第三人。如果没有经济能力,则应由监护人作为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主持人:夫妻离婚的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侵权的,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
单伟:应当看谁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便由谁来承担责任,因未与未成年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在客观上很难履行监护职责,等于把监护职责委托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行使。刚才讲到的马某的侵权案例就是如此,其父母离婚,她跟母亲一起生活,所以判决由其母亲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独自承担责任比较困难,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也应当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其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主持人:如果未成年人有财产,是否可用其财产对他人进行赔偿?
单伟:是的,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要注意的是,“有财产”并非指未成年人有少量的零用钱或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而是指被监护人有价值较大的动产(如存款、贵重物品)和不动产,而且必须要保证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的开支。
原标题:《枣庄中院法官做客山东广播电视台《周末说法》,为妇女儿童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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