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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速递】利用职务之便 男子非法挪用资金被判刑
近日,屏边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挪用资金案。被告人付某松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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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介绍】
2017年3月,被告人付某松筹备设立某养牛专业合作社,同年4月7日,经过登记后取得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2017年7月20日,合作社与当地乡镇签订《精准扶贫产业发展协议书》,同年7月24日,经当地乡镇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按5000元每头补助其发展产业,共计补助950000元。补助资金到达合作社账户后,被告人付某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分三次将850000元补助资金转移到其个人银行账户,其中只有30922元用于合作社生产经营,其余都被用于家庭理财、出借他人、个人消费等。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付某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合作社资金归个人使用、借款给他人等,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案发后积极配合退还被挪用资金,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9/910/252.jpg)
法官提醒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原标题:《【法案速递】利用职务之便 男子非法挪用资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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