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固废法”与“再生资源”
来源: 湖北公共机构节能
2020年4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称《固废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其实,这不是固废法的第一次修订。现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1995年制定的,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订。
不同于2013年、2015年的修订,此次修订不仅明确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也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那么,对于再生资源来说,此次《固废法》的修订又有什么影响呢?
《固废法》
垃圾减量
在修订的《固废法》中, “垃圾减量”成为了未来防治固体废弃物的方向之一。
关于如何减少垃圾的量,在修订中,《固废法》为人们指明了方向: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
第四十六条 “国家鼓励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等。
固体废弃物零进口
20世纪80年代,为了缓解原料不足的窘境,从境外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成了摆脱这一窘境的方法之一,然而这种方法如饮鸠止渴,人们不得不在摆脱窘境后,又开始思考如何解决由此带来的环境问题。
拨开问题的重重迷境,人们才发现,严格限制固体废弃物的进口,甚至是固体废弃物零进口才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佳方法。
第二十四条 国家逐步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发展改革、海关等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生活垃圾减量
生活垃圾是目前众多污染物来源之一,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
近些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增长,消费结构的变化,垃圾构成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主要表现为有机物增多,可燃物增多,可利用价值增大。垃圾问题已成为影响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和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解决好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次修订中,《固废法》对如何减少农村生活垃圾也做了详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绿色减量包装
过度包装一直是污染问题的重要来源,尤其是随着近些年电商的兴起,卖家为了讨好买家,使用各种繁琐的包装来讨好买家,这些包装物的生命极为短暂,最后的归宿只能是垃圾桶中的垃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此次《固废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
《固废法》
资源回收
“垃圾减量”是解决环境问题的方法之一,面对日益严峻的污染问题,“垃圾减量”只是遏止了源头,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让人们参与到解决环境问题的过程中,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
虽然《固废法》未明确提及“资源回收”,但其实早包含在其中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生活垃圾资源化是处理生活垃圾的未来趋势,生活垃圾资源化是指采取管理和工艺措施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物质和能源,加速物质和能源的循环,创造经济价值的方式。
生活垃圾中约有35%是塑料、纸张、织物、玻璃等废品,属于可回收物,即再生资源。如果这些再生资源能得到充分回收和循环利用,这不仅节约资源又保护环境。
在《固废法》第五章,第六十一条中,对建筑垃圾也做了规定:
第六十一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
这无一不在表明,伴随固废法而“生”的,是更加先进的资源回收再利用体系,作为再生资源人,这也将是一个发展机遇。
《固废法》
资源回收的”最严法治期“
新《固废法》中,除了明确“垃圾减量”的方向与方式,也强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明确目标责任制、信用记录、联防联控、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等制度。
《固废法》对各种固体废弃物,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做了详细的规定,从增加排污许可制度、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到信息化监管体系,无一不在说明着国家对减少固体废弃物的决心。
那么作为与固体废弃物息息相关的再生资源行业,未来国家是否会制定更为严密的资源回收制度,答案呼之欲出。
其实,早在2006年5月17日,经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同意,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已施行。
但由于再生资源行业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业标准,即便是有国家下发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也令回收行业乱象丛生。由价格导致的回收企业“劣胜优汰”事件,时有发生。
因此,如果国家决心对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那么再生资源行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迎来“最严法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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