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交通事故警示录
去年以来,我市相继发生多起涉及学生的交通事故,这些事故的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让人感到无尽的惋惜和叹息。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已经向进入汽车时代的我们敲响了警钟。下面这五起交通事故是发生在我市的涉及中学生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18年06月12日19时许,申某(14岁中学生)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逆行至工商技术监督局门口路段,由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时,与由西向东在机动车道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付某(15岁中学生,载着两名同学)发生碰撞,致使申某、付某受伤,车辆损坏。
申某驾驶电动车逆向行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付某驾驶电动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载人超过一人,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案例二:
2019年03月23日17时许,在林州市天平大道与龙安路交叉口,李某(13岁中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闯红灯逆向行驶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金某驾驶的晋D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某受伤,两车损坏。
李某驾驶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三:
2018年7月29日13时许,在林州市龙安路与鲁班大道交叉口,常某(14岁中学生)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闯红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刘某驾驶的晋A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常某受伤,两车损坏。
常某驾驶自行车闯红灯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刘某驾驶机动车途径交叉路口未减速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案例四:
2019年3月13日6时许,在林州市闫家台村内交叉路口,田某(18岁高中生)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左转弯行驶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双方受伤,车辆损坏。
田某驾驶电动车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驾驶电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案例五:
2019年03月07日13时许,在林州市王相路与桃园大道交叉口,侯某(15岁中学生)驾驶自行车从马家庄村口驶出,由南向北进入桃园大道时与由西向东行驶杨某驾驶的豫E牌照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侯某受伤,车辆损坏。
侯某驾驶自行车进出道路,未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杨某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未致使事故发生,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的行人和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
这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交通事故案例,全部涉及中学生,而且全部因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虽仅仅是几起受伤案例,但已让人触目惊心。哪一个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哪一个父母又希望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甚至死亡的威胁?这些事故的发生会留给学校、社会一种怎样的思索和反省?毋庸置疑,加强对学生的监管、监护和交通安全教育,人人有责。
来源: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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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党政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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