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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 分类: 经典案例
- 作者:子非鱼说劳动法
-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 发布时间:2022-03-31 11:40
【概要描述】如果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这属于是职场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的话,不是可以随便乱用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的案例,各位感兴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合法吗?
【概要描述】如果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这属于是职场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的话,不是可以随便乱用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的案例,各位感兴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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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子非鱼说劳动法
-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 发布时间:2022-03-3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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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是否合法?这属于是职场比较常见的一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但是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的话,不是可以随便乱用的,具体情况应该是什么样的呢?今天星琛律师为大家带来一个相关的案例,各位感兴趣的朋友记得不要错过。
基本案情
张三于2019年5月27日入职小米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22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小米公司主张因张三绩效考核分数较低,属于不能胜任工作,张三签订了其公司制定的《绩效改进计划》,实为对张三进行的培训,其中约定张三的具体改进目标和衡量标准,如张三经此次改进考核未达标,则视为其经改进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张三应提起离职申请。
经评测,张三此次改进计划反馈分数低于最低要求,应视为其不能胜任工作。其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形式告知张三改进计划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其仍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协议,因张三不同意在解除协议上签字,故未作为证据提交。综上,公司认为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
张三认可存在两次绩效考核,但主张小米公司仅向其明示了最终分数,未告知其具体的考核标准及考核过程,故其并非不能胜任工作。
张三认为小米公司有意将其劝退,公司人事于2020年11月4日通过微信告知其绩效改进结果不达标,属于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其邮寄解除协议。但,其实际并未收到小米公司邮寄的文件,故认为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系存续状态,小米公司应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张三以要求小米公司与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裁决书裁决:小米公司与张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小米公司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米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小米公司无需与张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由张三承担本案诉讼费。张三辩称,劳动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恳请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在本案中,双方均认可真实性的微信截图显示,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2020年9月邀请张三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根据绩效改进计划反馈,张三未通过绩效考核测试,属于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就小米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分析如下:依据法律规定,即便张三不能胜任工作,小米公司亦应对张三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经培训或调岗后,如张三仍不能胜任工作,小米公司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现小米公司与张三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提交的《绩效改进计划反馈》虽显示张三的评分低于绩效改进计划的最低要求,但上述文件未载有张三的签字确认信息,小米公司亦未针对考评得分提举对应的客观依据,故法院对《绩效改进计划反馈》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采信,进而对小米公司所持张三未通过绩效考核测试,属于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之主张亦不予采信。
综上,法院认定小米公司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且经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认定张三要求与小米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小米公司与张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小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小米公司无需与张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事实及理由:小米公司对一审法院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已经一年有余,张三的岗位已经被替代,公司已经没有岗位安排张三;张三不能与公司的其他人员协同工作;因此,双方的劳动关系在客观上不具有继续履行的可能性。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本案中,小米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以张三不能胜任工作,2020年9月邀请张三进入绩效改进计划进行培训,但小米公司与张三签订的《绩效改进计划》,明显属于其公司制定的工作计划和目标,而非培训。小米公司在未对张三进行培训或者调岗的情况下,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对于违法解除,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现张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故对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小米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星琛说法
这个案例虽然不能代表全部,但是星琛律师觉得在实例中,用人单位如果想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一个“以通过试用期”的员工,确实是要有充分的培训或者调岗的操作之后发现员工确实不能胜任工作(要有相对的考核),才能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开除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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