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逐步到位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不断完善,中介组织获得了较快发展,范围涉及评估、代理、咨询等数十个领域,并在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广泛、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管理的不到位,一些社会中介组织不规范运行的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一种新的腐败温床和土壤。因此,切实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管,严厉整治在中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无论是推动其自身健康发展,还是对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都十分迫切。
一、中介机构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管理权限不够清晰。部分职能部门对中介机构存在不愿管、不会管、不敢管的问题,认为中介机构已脱钩,已有行业协会管理,本身监管力度已减弱,再者与部门利益影响不大,所以听之任之,不愿意去管理;有关管理办法对部门职能确定不明确,职能部门不知从何下手,履行管理职责;管理制度相对滞后,对一些新生的中介机构管理模糊,如一些财务咨询和典当机构,有关职能部门怕管不好而担责任,不敢主动去管。
(二)社会信誉度不够高。营利性社会中介机构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追求利润是无可厚非的,中介机构掌握着重要的程序性权利和专业性权利,由于受中介双方的利益引诱和利益胁迫,一些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存在着不中、不公和不诚等违背法律和职业道德、弄虚作假等行为。
(三)行业自律意识不强。近年来中介机构数量发展速度比较快,特别是一些利润比较高的行业,中介机构之间在竞争比较激烈,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致使一些中介机构之间的竞争缺乏制约,个别业务偏少的中介机构采取降低收费标准的方式取得服务资格,既影响了服务质量,也影响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四)行业协会作用不明显。工、农、商等传统的协会虽然比中介组织协会诞生早,运作时间长,但至今没有形成快速有效的沟通、协调、解决实质问题、促进行业发展的机制,主要从事组织学习、培训等初级工作,在会员中威望没有树立起来。中介组织的行业协会在大部分行业还未产生,已产生的作用还不明显。
二、对策与建议
当前在中介机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但主要还是机制不完善,制度不够健全,监管不够到位等原因造成的。既要强调行业自律,更要完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促进社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一)明确各部门的中介组织监管职责
中介行业范围大,业务独立,且专业性较强,在对中介行业进行监管过程中,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胜任的。所以应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并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牵头部门协调组织、职能部门各负其职的工作局面,强化对中介行业的监管。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是规范行业、促进行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为此按中介组织分类,建议由各主管部门牵头,成立行业协会,依托行业协会,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对广大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能力,不断更新从业人员的知识,增强其业务能力,提高整个中介行业的素质。并通过行业协会制订执业道德规范,对中介违规行为加以规范和限制,提出执业的具体要求,比如:业务范围、市场准入、培训、考核、行业规范、格式合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此外,行业协会还可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不正当的中介行为进行处罚等等。
(三)加强对中介组织的信用分类监管
从中介行业的发展前景来看,要求中介组织有较高的信用度,因此,应着力建立健全中介信用管理制度,提升中介组织诚信经营的自觉度。通过建立中介信用管理制度和完善中介组织的信用档案,形成以中介组织登记档案为基础、部门执法监管信息和中介组织经营信息为内容的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建立中介信用评价制度,对中介服务机构守法经营、缴费、纳税、重合同守信用等动态情况进行记录,促进中介业信用度不断提升。第二、建立中介市场赔偿责任机制、风险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如黑名单、黄红牌制度)和退出机制等约束机制。
(四)清理整顿,规范提高
一是要严厉打击违法中介行为,净化中介市场。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监管职能,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着重查处出具虚假验资、审计、评估报告、认证、买证、卖证和其它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信息,合同欺诈,串通舞弊等信用缺失行为和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从事中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取缔。二是要重新清理登记社会中介机构,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形式。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已登记注册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登记,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纳入而未纳入工商和社团登记的社会中介机构,要在清理整顿基础上限期办理工商和社团登记。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设立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要按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现有的社会中介机构规范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三是建立规范的资质审批程序。一方面要对中介机构的申办进行严格审批,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执业人员的资格要严格把关。今后凡是不具备法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登记、注册、开张、营业,不具备中介机构从业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中介活动。四是建立规范的中介市场收费制度。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根据行业的性质、特点和业务内容,在调查摸底、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的收费标准,并要规范收费票据。相关职能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地对中介机构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使用正式的收费票据,杜绝用收款收据类等票据收费,对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的要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