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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招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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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云招商网】

 
业态特色: 自治区新型工业化主阵地、首府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
产业类型: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产业结构: 新能源与新材料工业、煤化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机电工业、精细化工
规划面积: 360平方公里
运营机构: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区)党工委管委会
地      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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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园概况】


乌鲁木齐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乌鲁木齐市先进结构材料产业集群发展核心承载区。园区总体规划面积360平方公里(其中乌鲁木齐管辖区域面积233平方公里、阜康市管辖区域面积99平方公里、五家渠市管辖区域面积28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93平方公里。
先后获得国家发改委认定的全疆首个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等殊荣。

开发区以新能源和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主,乌准铁路和小黄山支线穿境而过,216国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以及规划中的乌鲁木齐轻轨和东西绕城公路贯穿园区,并设有园区铁路专用线和铁路货场,区内多为未利用土地或荒漠草场,园区及周边有“500”水库等七座水库,区位、水土资源优势十分明显,是新疆新型工业化重点建设工业区。

2007年以来,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累计投入42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现完成道路及供排水、变电站、通信、甘泉堡火车站扩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实现了“七通一平”。园区启动了两条铁路专用线建设,为企业入驻进一步创造了条件。按照“工业园区化、园区产业化、产业集群化”的发展定位,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滚动开发和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扎实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特变电工、众和股份、兖矿、神华、伊泰、阜丰等一批有实力的大企业、大集团先后入驻园区。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续建和新建企业(项目)18个,项目总投资1417.15亿元。其中,已建项目11个,投资总额268.15亿元,已累计投入资金218.19亿元;2012年新建项目7个,投资总额1110亿元。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地处乌昌地区东线工业走廊的重要节点和天山北坡经济带的核心区域,是乌鲁木齐和乌昌地区新型工业化的主战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晋升为国家级开发区,有利于解决乌鲁木齐建设发展空间不足的问题,实现更大范围内调整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和经济产业结构;有利于加快优势资源转化进程,形成以煤电煤化工、石油石化、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新型工业化产业集群;有利于发挥区域能源资源加工和经济技术交流大通道作用,打造新疆和首府对外开放的新平台;有利于推进区域融合协调发展,形成乌昌地区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对于构建乌昌和首府跨越发展制高点,提升区域整体经济实力和发展后劲,带动天山北坡经济带和全疆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甘泉堡工业园(500工业新城)位于准噶尔盆地南缘,地处东经87°46ˊ55"、北纬44°13ˊ08",依托“引额济乌”工程末端500水库,面积约288平方公里。地势平坦,周边水、煤炭、石油等资源丰富,是乌昌东线工业走廊中亟待开发的工业建设区域、新疆“三大基地”建设的重要平台。

区内有216国道、102省道、吐乌大高等级公路、石油专线公路、兵团公路等5条公路通过,准东煤电煤化工带二级公路和大黄山至奇台高速公路等能源干线环绕。小黄山至大黄山铁路支线从规划工业园区南面穿过,乌鲁木齐-米东-阜康-伊吾-哈密铁路货运专线和甘泉堡火车站货场已动工,乌准铁路即将通车,交通输送能力日益增强,战略位置不断突出。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业区的开发建设,明确提出要把该工业区建设成为乌昌地区乃至全疆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制高点。乌鲁木齐市要求甘泉堡工业园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速度发展,到2010年使该工业区初具规模,2020年建成经济发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良、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工业新区,适合大型企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入驻。

已有特变电工股份公司年产1.2t多晶硅生产基地、兖矿集团60t醇氨联产、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化及北京华油管道等近13个项目正在建设,总计划投资近300亿元。其中特变电工股份公司年产1.2t多晶硅生产基地项目一期已投产。


甘泉堡工业园(又称500工业新城”)位于准噶尔盆地南缘,地处东经87°46ˊ55"、北纬44°13ˊ08",用地面积约288平方公里。地势平坦、地表空旷,周边水、煤炭、石油等资源较为丰富,是乌昌东线工业走廊中亟待开发的工业建设区域,是新疆“三大基地”建设的重要平台,也是乌昌新型工业化最具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核心工业基地。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这一工业区的开发建设,明确提出把该工业区建设成为乌昌地区乃至全疆新型工业化制高点。2010年工业区初具规模,2020年建成可容纳500万人口,经济发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环境优良、具有地方特色的现代化工业新区。



自治区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

全疆首个国家级资源综合利用“双百工程”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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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定位】

  

园区产业发展本着积极实施优势资源转化战略,以新能源和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主,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建设新时期新型国家级开发区为目标,加快区域经济融合发展步伐,按照6+3+2”产业体系(即6种重点发展产业:新能源与新材料工业、煤化工、高新技术产业、装备制造业、机电工业、精细化工,3种补充发展产业:有色金属加工、新型建材、一般制造业,2种配套发展产业:生产性服务业、消费性服务业),建设凸显乌鲁木齐核心优势的新型工业新区和能源资源合作基地、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高新集群及综合服务基地,打造高起点、高标准、高集聚和外向型园区集群,努力培育一批规模化、现代化大型工业企业及产业集群,成为新疆优势资源转化实施基地和我国中、东部能源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进一步巩固新疆作为我国能源基地的重要战略地位上发挥突出的作用。


【招商引资】


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产业兴疆、产业强市”目标,按照“产城结合,以产为主”的总要求,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不动摇,突出引名企、招大商、重产业招商引资理念,并以工业产值为核心指标,确立了“打造千亿园区、培育百亿企业”的发展思路,努力在抓项目、抓大项目上下功夫;特别是在建立现代产业体系中,重视优势产业、重视新兴产业,积极鼓励企业占领市场制高点、技术制高点和规模制高点,不断增强竞争力。目前,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已有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硅业光伏产业循环经济建设项目、内蒙古伊泰集团540万吨/年煤基多联产综合项目和中国神华68万吨/年煤基新材料等20家企业项目落户园区,项目投资总额1421亿元,已累计投入资金305亿元,园区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亿元。其中,新疆众和电子材料循环经济产业园项目、兖矿60万吨醇氨联产项目等10家企业项目已建成投产。园区各类经济数据和指标均在全疆乃至西北地区名列前茅。


  【发展前景】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下,祖国西部新疆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的胜利召开以及全国19各省市全面对口援疆,更是吹响了新疆全面大开发、大建设的号角。乌鲁木齐市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自治区重要的工业新区,承载着实施西部优势资源转化战略和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的重要使命,工作中在自治区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打造成为乌鲁木齐地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的大平台、实现调整结构转方式的新引擎、促进区域经济快速发展的增长极”的发展目标,坚持“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科学兴区,工业强区”的发展理念,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现代产业集聚和生态环境改造工作力度,发扬“创新创业、开放包容,变化变革、科学跨越”的甘泉堡精神,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坚持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战略,确保实现“一年一变化、三年大突破、五年成规模”目标,努力“打造千亿园区,培育百亿企业”,高标准、高效率推进“三园六组团”建设步伐。未来,我们将凭借优良的区位优势、日臻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良好的发展环境,打造成为凸显乌鲁木齐核心优势的新型工业新区,以高新技术为先导的先进制造业基地,以新疆能源和优势资源深度开发利用为主的面向中亚和东欧市场的出口加工基地,准东煤电煤化工产业带的高新集群及综合服务基地,进一步提升综合经济实力,努力将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新疆一流,全国先进,世界知名”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新疆阜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活性炭分公司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伊泰新疆能源有限公司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华油兴业石油装备(新疆)有限公司

新疆创越投资有限公司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的特殊优惠政策



 一、综合性优惠政策

  (一)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

  1、区外投资者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和房产税,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投资企业兴建我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8年内象征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设期内象征土地使用税。

  3、区外投资者开发“四荒”,免征一切地方税费和土地出让金,投资者拥有草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使用权50-70年不变,期满后可申请续期,可以继承和有偿转让。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摘要

  (二)促进出口生产企业大发展。

  1、2011年至2020年,新办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50%、现有企业出口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超过70%的出口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享受不超过5年。

  2、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免征自用房产税。

  4、免征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关于促进我区出口生产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7号)摘要

  (三)促进中小企业大发展。

  1、放宽市场准入。

  2、对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3、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

  4、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3金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5、降低收费标准,允许经营困难、暂无缴纳能力的企业缓交或免交。

  6、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金融机构中小企业垡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给予奖励。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对经认定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新建或改建项目,以及尤其孵化规模以上企业,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基地给予适当补助。支持产学研结合和科技创新。自治区财政增加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中小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和产学研结合。中小企业信息化给予一定的项目补助、贴息。引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强管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7、自治区每两年表彰一次优秀企业家。自治区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开展各类培训,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再对学校给予补贴。详见《自治区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细则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6号)摘要

  (四)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1、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型微型企业创新成果应用、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2、设立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适当增加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规模,对小型微型企业科技项目和产学研合作项目予以优先支持。详见《新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3]52号)摘要

  (五)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1、支持小微企业上市、挂牌和企业债券融资。

  2、疆内注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享受自治区相关的优惠政策。支持小微企业进行债券融资。

  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的发行成本进行补助。对小微企业的发行成本进行补助。

  4、对小微企业发行私募债、企业债提供担保。

  5、支持小微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摘要

  (六)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1、自治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自治区骨干流通企业范围,给予重点扶持;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敖自治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享受用水、电气优惠价格。经书面申请,可减免、缓缴排污费。

  3、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用地纳入城市规划,并在用地上给予支持;

  4、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超过1年。条件成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列入重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并给予上市引导资金支持。详见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4]6号)摘要

  (七)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

  自2015年3月1日起落实失业保险费率由3%降至2%的政策。对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稳定岗位补贴。详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5〕13号)摘要

  (八)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1、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路技术创新。

  2、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

  3、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4、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46号)摘要

  (九)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1、在自治区境内投产的,对厂房建设、项目合同总额、实际发生成本费用给予补助。

  2、对已列入自治区商务厅年度境外计划、区域性、专业性的展览展会,专项资金对展位费、布展装修费、仓储费、广告费、交通费予以全额补助。

  3、支持企业参加外经贸发展业务培训,专项资金对教室租赁费、教师聘请费、食宿费给予补助。

  4、专项资金对建设开发投入给予补助。境外市场考察和调研,专项资金对考察人员交通费、境外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给予补助。

  5、专项资金对成功获得他国专利的给予奖励。支持企业取得他国产品认证或管理体系认证,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补助。

  6、支持企业在境外投(议)标,专项资金给予补助。建立外经贸发展基金,通过股权投资、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地产品生产加工和制造企业。

  7、支持商务重点改革试点项目,专项资金扶持市场采购贸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

  8、支持我区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鼓励类技术、资源和产品,专项资金按照进口额给予奖励补贴。

  9、鼓励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和技术出口。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新财企〔2015〕133号)摘要

  (十)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降低铁路运输成本。调整公路货运收费标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降低企业财税成本。2010年至2020年,国家级园区新办的鼓励类中小企业,给予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怕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详见《转发自治区经信委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工作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5号)

  (十一)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

  1、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

  2、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享有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

  3、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一次性补贴标准由每人500元提高到800元。

  4、对招商引资企业项目投资完成好的给予奖励。对园区招商引资项目当年实际投入分别达到1亿元和2亿元以上的,综合考核后由自治区园区专项资金分别奖励园区30万元和50万元。详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5号)

  (十二)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1、逐步减少相关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直接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无偿资助的支持额度,对创业孵化基地场地租金、水电费予以适当补助。

  2、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的房租、公共软件、开发工具给予适当财政补贴。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优惠政策。

  3、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

  4、鼓励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5、支持银行机构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合作,为小微企业创新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

  6、加大对创新创业金融的信贷资金投放。

  7、将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开展微创业的,纳入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范围。

  8、对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企业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详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8号)

  (十三)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

  1、落实网络创业同等享受自治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网络创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享受创业服务、创业指导、创业培训补贴等各项创业扶持政策。

  2、统筹利用现有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互联网+”相关平台建设和应用示范。鼓励通过债券融资方式支持“互联网+”发展,支持“互联网+”企业发行公司债券。

  3、推动开发性金融机构为“互联网+”重点项目建设提供有效融资支持。详见《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89号)

  (十四)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

  1、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快产品创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加大财政支持延伸产业链工作。采用贴息、补助等方式,加速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3、发挥电子、纺织服装、节能减排产业专项资金的作用。充分发挥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实现项目并联审批和“一站式”服务。详见《关于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工作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6〕105号)摘要

  二、农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五)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

  1、自治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马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每年的畜牧业项目资金中,要统筹马产业发展资金并适度倾斜。

  3、设立马产业发展基金,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渠道,开展马产业PPP合作模式,吸引区内外大型企业集团、民间资本和工商资本投入马产业发展。详见《关于加快现代马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新政发〔2016〕129号)

  三、工业方面优惠政策

  (十六)促进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1、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机器设备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依法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

  3、历史丰碑类的技术改造项目,可减征或免征企业应绵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4、技术改造扩建项目使用戈壁荒滩的,可享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减免政策;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5、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政府出资、市场融资的方式设立企业技术改造投资基金,用于技改项目资本金投入。详见《关于自治区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42号)

  (十七)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

  1、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在国家相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就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3、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对应用单位或整机制造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详见《关于加快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124号)

  (十八)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1、   建立科技人才流动新体制,引导企业加大引进培养人才投入,鼓励企业按不低于年销售收入的0.6%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用于企业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该资金在企业实际发生年度可依法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按照规定实行依法加计扣除。

  2、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

  3、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从2014年开始,自治区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额度由4000万元/年增加至6000万元/年,以后视自治区财力情况逐步增长。详见《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3]131号)

  (十九)保持新疆低电价区的优势。

  优惠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电费,按照(企业并网变压器装机容量—自备机组容量×80%—双方商定下网电量折算基本容量)×40%的标准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级工业园区内执行乌鲁木齐市的大工业电价政策。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保持自治区低电价优势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3〕3401号)

  (二十)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

  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职工安置政策。争取中央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专项资金,支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企业实施转型转产、结构调整等。支持过剩产能退出。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详见《关于印发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4]8号)

  (二十一)大力发展纺织服装产业。

  1、建立200亿元左右规模的纺织服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纺织服装园区基础设施和服装标准厂房建设、企业技术改造、高标准印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费用补贴、电价和运费补贴、信贷风险补偿等。

  2、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全部用于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实施低电价优惠政策。

  3、实施纺织品服装运费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对疆内企业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出疆运费给予补贴,给予进疆运输费用补贴。

  4、实施使用新疆棉花补贴政策。

  5、、实施企业员工培训补贴政策。

  6、实施企业社保补贴政策。

  7、建立纺织服装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8、加大纺织服装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建立上市绿色通道。详见《新疆关于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新政发[2014]50号)

  (二十二)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国内增值税,包括中央分成的75%部分和地方分成的25%部分。不纳入增值税收统计范围:在新疆注册但不在新疆生产经营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吸纳的新疆籍就业人数占企业全部用工人数比重低60%的纺织服装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缴纳增值税收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4]116号)

  (二十三)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1、贴息政策:财政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即企业必须凭金融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凭证申请贴息资金。

  2、贴息率:按照企业从金融机构实际贷款的2-4 个百分点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2个百分点利率贴息, 流动资金贷款给予4个百分点利率贴息。2017年起项目固定资 产贷款和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率分别下调0.5个百分点。

  4、 贴息年限: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 最长不超过5年。流动资金贷款按实际贷款年限为准,最长不 超过3年。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贷款财政贴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0号)

  (二十四)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和生产服装、家纺等深加工产品的独立核算纺织服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报运费补贴。企业生产并运往内地销售的服装和家纺产品,按照产品销售额的2%给予补贴。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服装、家纺等纺织深加工产品 出疆运费和进疆面料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1号)

  (二十五)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1、 凡在新疆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纳税和生产毛纺、麻纺产品的独立核算企业,均可申报出疆运费补贴。

  2、补贴品种:毛纺织、麻纺织生产企业生产的毛纺 呢绒、纱线(含绒线)和麻纺纱线、布类产品。

  3、 补贴标准:毛纺呢绒类、麻纺布类产品每吨补贴 1000元;毛纺(含绒线)、麻纺纱线:南疆四地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和田地区)每吨补贴900元,其它地、州 (市)每吨补贴800元。

  4、补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进 行核算,当年补贴资金于次年审核拨付。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毛纺、麻纺产品出疆运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财建[2014]432号)

  (二十六)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当新疆棉花价格高于同期进口棉价格(到岸价+1% 关税)1500元/吨时,给予纺织企业使用新疆棉补贴。棉花差价按照自治区公布的每个自然年度新疆地产棉花平均价格与同期进口棉平均价格之差确定。补贴资金按照企业生产并实现销售的棉纺产品使用新疆地产棉花和粘肢纤维的数量进行核算。核算确认的棉花 和粘肢纤维补贴标准为每吨800元。详见《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企业使用新疆地产棉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433号)

  (二十七)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

  棉纱类产品在现有中央财政每吨补贴500元和32支以上(含32支)棉纱类产品自治区每吨补贴200元、32支以下补贴100元。对棉布类产品在现有国家每吨补贴500元的基础上,每吨增加补贴500元。详见《关于提高出疆棉纱、棉布运费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建〔2014〕434号)摘要

  (二十八)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予以财政补贴。

  1、补贴范围:凡在我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并按照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

  2、补贴标准: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部分0. 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标准。

  3、补贴方式:根据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实际用电量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生产企业电费财政补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4〕587号)

  (二十九)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

  申报范围为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注册,登记纳税的独立核算的纺织服装工业生产企业。用天然纤维和化学纤维进行纺纱、织布、 染色整理及服装、家用及装饰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和化纤用浆粕、化学纤维等加工生产的企业。企业正式在册职工人数在20人(含)以上。企业享受财政补贴的电价政策。详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纺织工业企业享受低电价政策准入条件》(经信电力〔2014〕495号)

  (三十)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的有关事宜。

  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区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生产用电统一执行综合到户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按自治区确定的纺织服装生产企业到户综合电价0.38元/千瓦时为基准,以用户实际用电价格0.35元/千瓦时为起点,差额电价0.03元/千瓦时作为补贴。按季进行补贴。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电价格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4〕2340号)摘要

  (三十一)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

  落实和完善自治区已出台的低电价政策。启动第一批直接交易点,交易电量为20亿千瓦时。电力用户的电压等级扩大到35千伏及以下企业,让更多的中小企业享受低电价成果。鼓励新增工业用户和新核准的发电机组积极参与电力直接交易,不受年度交易总量规模的限制。疆内纺织行业生产型企业享受综合到户电价0.38元/千瓦时的特殊电价政策,在此基础上自治区财政还按季度补贴0.03元/千瓦时,保证企业实际用电价格为0.35元/千瓦时。实施全疆工商同价。适当降低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详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做好当前经济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低电价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15〕9号)

  (三十二)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对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给予培训费用补贴。岗前培训补贴按每人1800元标准予以补贴,南疆地区企业按每人2400元标准予以补贴。每年初根据自治区下达的新招员工培训计划和补贴标准,测算并提出补贴资金预算,报自治区发展纺织服装产业带动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每半年预拨各地(州、市)一次。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岗前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6号 )

  (三十三)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正式在册职工人数20人以上、按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与新招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自治区境内依法工商登记注册、纳税的独立核算的企业的纺织服装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对纺织、化纤等生产类企业新招录的新疆籍员工,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对服装、家纺、针织、地毯等终端产品生产类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按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详见《关于印发自治区纺织服装企业新招录新疆籍员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建〔2015〕17号)。

  (三十四)全疆实行工商用电同价。

  非普工业电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电价,实现全疆工商用电同价。全疆工商用电同价自2015年4月15日起执行。详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全疆工商用电同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610号)

  (三十五)降低铁路货物运价。

  取消大宗货物综合服务费。实施批量议价及“竞争性一口价”优惠政策。对焦炭等10大类货物运价暂不提高。提供财务结算支持。延伸物流服务,优化物流方案,降低综合物流成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降低铁路货物运价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868号)   摘要             

  (三十六)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

  钢材铁路运费实行下浮,下浮幅度12.4%-52%;化肥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铝锭(棒)、聚氯乙烯(pvc)、棉花等铁路运费整体下浮15%。建立工作机制,协调推进疆内重点企业的进出疆产品向铁路运输汇集,按照“量价捆绑”的原则实施运费下浮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铁路运量和运输效率,实现路企共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经信委乌鲁木齐铁路局关于重点产品铁路运费优惠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5〕1346号)摘要

  (三十七)促进铝加工产业健康发展。

  构建低电价优惠政策。实行铁路优惠运价政策。扶持铝加工基地和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各商业银行加大对落地铝下游深加工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给予流动资金贷款支持。为生产终端产品的企业提供项目审批、土地使用、电力供应、便捷运输、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便利,促进铝深加工产业健康发展。转发自治区经信委关于促进自治区铝加工产业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5号)

  (三十八)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应用。

  1、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给予购车补贴、免征车辆购置税、充电设施用地和电价优惠等各项政策支持。

  2、对研发、生产和推广能力较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争取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支持。对从事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主营业务符合产业项目,可依法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享受公共设施项目建设的相关政策,在立项、规划、用地等环节给予支持。

  4、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0元,并将根据产品类别、性能指标等进一步细化补贴标准。

  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0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0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0

  详见《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

  (三十九)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支持新能源集中区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附近工业园区、纺织园区、产业园区建立直接交易售电,鼓励弃风弃光电量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方式促进就地消纳,降低用电企业成本。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详见《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79号)

  (四十)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建立加工贸易转移项目落地“绿色通道”。对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审批立项、加快环评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转移项目,优先考虑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应以未利用地和原有建设用地为主。详见《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摘要

  (四十一)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

  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降低电力用户的用电成本。新建公共场所和机关、学校及民用住宅等,对电采暖前期设备基础性投入给予适当补贴。电采暖初期,对采用高效节能用电设备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给予一定的补助。工业企业煤(油)锅炉改用电锅炉补贴政策及扩大工业企业生产期间峰谷分时电价、拉大峰谷分时电价差政策,降低企业成本。详见《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电气化新疆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61号)摘要

  四、服务业方面优惠政策

  (四十二)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

  新建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健康产业机构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凡属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免征企业所得税。详见《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4]54号)摘要

  (四十三)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

  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建立项目实施方案联评联审机制,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多种方式保障项目用地。完善财税支持政策。落实和完善国家支持公共服务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公共服务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金融服务。对“电气化新疆”项目给予中小企业低息或贴息金融优惠政策支持。详见《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加快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新政办发[2015]127号)摘要

  (四十四)加快发展社会办医。

  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供一站式服务。发改、财政、工商、税务、卫生计生以及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落实有关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扶持政策。完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优化投融资引导政策,完善财税价格政策以及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政策的落实。加强财政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落实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6〕6号)

  (四十五)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落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各项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高新技术企业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落实生产性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与工业同价。对工业企业分离出的非核心业务,在用水、用气等方面实行与原企业相同的价格政策。详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51号)摘要

  (四十六)促进快递业发展。

   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通过投资补助和贴息等方式,支持快递服务网络、公共服务平台、快递物流园区、智能快件箱等快递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设备配置。快递企业用电、用气、用热价格按照不高于一般工业标准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快递企业免征增值税、减征企业所得税。对经交通运输、邮政管理部门审定符合条件的快件运输车辆,享受收费公路“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减征或免征车辆通行费,降低快件运输成本。企业对新招用员工开展技能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按规定将职业培训补贴直补企业。详见《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92号)摘要

  五、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方面优惠政策

  (四十七)支持文化产业大发展。

  落实资金和政策保障、拓宽融资渠道、文化体制改革、人才培养等方面政策措施。加大财政、税收、金融、用地等方面对文化产业的政策扶持,实行税收优惠。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开展“捆绑式”融资。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详见《关于转发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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