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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周寿江、通讯员宋承喜)“我非常后悔,不该在山上随意用火引发火灾。我愿意接受处罚……”近日,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失火案在案发地张塝镇一村庄举行公开庭审,被告人汪某作最后陈述时说。
今年清明前,汪某携带香纸、打火机欲上山祭祖,行至山脚下正好碰到在路口防火值守的村干部。虽经劝阻,但汪某执意前往并表示不会有问题。半小时后,汪某在烧香纸时突发大风,火星点燃周边杂草,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有林地面积232.2亩。
庭审中,公诉人针对汪某失火案中的犯罪构成、入罪标准进行剖析,从多个方面指出本案的社会危害性。
经法庭调查、质证,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成立并采纳了检方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决被告人汪某犯失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结合案件事实向旁听群众开展普法宣传,发放森林防火应急手册,努力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办案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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