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打老师案宣判,山东“教师体罚学生”被罚,惩戒权该如何实施
2019年6月23日教育部官网公布了国务院颁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明确了教师需要惩戒权。
在7月9日的教育部官网公布的《答记者问》中,教育部相关领导也表明了教师需要惩戒权,但就整体的执行层面过程中还需要做进一步的细化。
起初听闻此消息的时候,程老师即高兴也担忧。高兴的是教师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拥有惩戒权可能在不久的将来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化下来,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一些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惩戒。担忧的则有三方面,一是教师执行惩戒权的时候会不会逾越规定的界限,其二则是学生在受到规定允许范围内的有限惩戒后会不会动用家长所拥有的的势力对实施惩戒的教师进行人身攻击,或是在若干年后在路上遇到曾经对自己教育过的老师大打出手?其三则是当真正发生纠纷的时候,校方会不会因为惧怕学生家长闹事或者权威而对执行惩戒权的教师做出不当的决定?
案例一、河南栾川常某在20年后殴打曾经体罚过的他的老师
河南栾川的常某在7月10后因“在20年后打老师”被法庭因“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当庭表示要上诉,而其家人也一改未判刑之前对老师的愧疚之情,转而大骂不已,这很难让人相信其家人此前对老师的愧疚之情是真正发自肺腑,也许当时只是出于担心被打老师将此事诉诸公堂的缘故。如果被打老师真的向公安机关提出和解要求,如果常某并未因此事获罪,常某及其家人真的会从此事中吸取教训?真的能够感谢被打的老师么?
在我看来,答案是“未必!”,也许在常某的心中,只会萌生一个念头“我打了你,你也不敢和我计较!”由此再推断,当常某刑满出狱后,会不会以更加隐蔽的手段去对付这位曾经教训过他,而在20年后又被他教训了的老师呢?
所有的一切,在未曾发生的时候,我们只是猜度,但如果发生了呢?
案例二、日照五莲二中的杨老师,是骨干教师,是明星教师,却因为用书本打了学生,被教育局解聘并拉入“黑名单”。
就在国家已经明确教师惩戒权后,日照市五莲县二中发生的一起“班主任用课本抽打两名逃课学生遭重罚”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据了解,五莲二中体罚事件发生于4月29日,该校于5月5日发布处理决定,给予当事教师“停职、道歉检查、取消评优、党内警告、承担诊疗费”5条处理意见。
然而时间过去两个月后,五莲县教体局于7月2日作出追加处理意见:扣发一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与其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纳入县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
这个案例中的主角杨老师是一名教学水平高,平时对学生也十分关心。同时,我们也可以从学校的公开信息中得到印证:该教师曾获五莲二中“十佳巾帼建功岗位明星”,还曾获得五莲县教育局颁发的“6S”精致化管理示范班级光荣牌匾。
尴尬的惩戒权
不久之前,当人大代表提案《教师应当拥有惩戒权》的时候,我也曾为这个消息所欣喜,不是为了能够拥有名正言顺的拥有惩戒权,而是为了老师们终于可以不再对学生中的一些不良行为一再回避了。
但无论是河南栾川20年后殴打老师事件还是日照老师被辞退的事件,还有很多诸如此类却没有诉诸媒体的事件,无一不在揭示着惩戒权的尴尬局面。毕竟老师们不可能随身带一个执法仪,用以证明自己的清白。
现在的学生难管,每一个中小学的教师,包括很多培训机构的老师都有很深的体会。尤其是一线的教师。
举例:
一个班主任,维护班级的正常纪律、正常的教学秩序是必须的。但当有学生迟到的时候,肯定要管,但如何管?还是口头批评?罚站?口头批评,有可能起不到适当的作用,还有可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而罚站,则有可能归结到体罚的范围。毕竟除了惩戒的规则之外,还有《未成年人保护法》。
所以,惩戒权的真正落实,需要有更多具体、细化,甚至是细化到苛刻境地的细节要求(可怜的老师们,除了要备课,还要牢牢记住相关的规定条文)。校方还要加强内部监控设施,避免监控死角,同时还要公正、客观地对待发生的惩戒事件,不管是对待学生还是教师。
但最重要的一点,还是要让更多的人(尤其是家长和学生)明白:实施惩戒权的目的,是为了给学生们营造更好的学习秩序和学习氛围,让那些违反学校纪律,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的学生明白违反纪律是会受到惩罚的,从而引起自己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