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随意解雇员工?用人单位不能太任性!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约定的考察期,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相较于劳动合同的一般期间,试用期内的劳动关系更易于解除,而且法律允许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低于劳动合同一般期限内的工资,因此,生活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劳动合同解除权,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例。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作出了较为宽松的规定,但用人单位仍不可任性,不可随意解雇员工,为防止试用期被用人单位滥用侵犯劳动者权益,法律规定了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即时辞退劳动者的法定许可性条件:劳动者经试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了“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情形,该条第二项规定了“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除前述三种法定事由外,用人单位均不得解除试用期内的劳动者。
实践中,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经常是“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但这两个理由也不能被随意使用,需要满足法定的证明条件,一旦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针对试用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时辞退,而无须提前通知或支付待通知金,也无须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需要注意的是,该等即时解除权适用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招聘时的录用条件,且只有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才可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即时辞退,如果试用期已经届满,则不得再依据该等理由辞退劳动者。
若劳动者遭遇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不能胜任工作”在试用期任性的开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选择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这份诉求,可以先自行与公司协商,或者在工会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调解后公司不愿如约履行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