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工厂资金用于盈利,构成犯罪!
【案件回放】
2018年10月,林某甲村担任村民小组长一职,然而在其担任该职期间,并未利用自己的能力为村民谋福利,反而挪用资金,最终难逃法网。经查明,林某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其利用其村民小组长能够保管集体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本应用于工厂经营活动的二十三万元人民币用于营利活动。后林某主动归还挪用资金,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遂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林某在其担任甲村村民小组长的期间,得知小组集体资金有部分资金用于工厂的经营活动,遂利用自己担任小组长保管资金的职务便利,私自挪用本应用于工厂经营的资金共人民币二十万元用于从事营利活动。故林某的行为属于作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但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归还所挪用资金,法院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