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员工涉嫌违法违纪,调查期间能停职停薪吗?
「问题的提出」
近日,接到一则咨询,用人单位有一员工因在职期间与他人发生口角进而引发冲突,结果被当地派出所留置盘问接受调查,现等待公安机关的结果。那么在调查期间,用人单位能停职停薪吗?
「法律解答」
笔者认为可以。
一、用人单位是否享有调查权。
用人单位是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意味着其属于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享有意思自治权,包括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等的各项社会属性,不因其是法律拟制的人而有所改变。在劳动法领域,具体而言是指组织权、管理权、经营权、调查权等。
公司享有一定的调查权,能够保障前述权利不受他人侵害并保障自身的利益。而且给予一定的调查复核权有赖于保障公司平稳有序地运营。在管理员工这一层面上公司调查复核权的实施可以帮助公司在面对员工泡病假、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上取得良好的效果。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持肯定态度。
因接到涉及员工投诉,用人单位展开调查。为保证调查的公平、高效、准确性,用人单位采用面谈方式对劳动者进行调查并无不妥,配合公司调查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更是作为管理人员不可推卸的责任。本案中,邢某拒绝接受调查的行为已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此,公司结合其他违纪行为,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无不妥。[1]
二、停职调查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停发工资?
劳动报酬是劳动力的对价,按劳所得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没有付出劳动当然不享有报酬权。不过实践中也有不少用人单位会单方面放劳动者长假不给工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在劳动法的立法过程中立法者并没有将劳动合同中止的情况予以规定。
然而随着疫情的到来,这种情况发生了变化。实践中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适用有了新的观点。
鉴于疫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实际订单量减少,富余员工不足以满足生产经营所需要,根据稳岗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采取放年假、弹性工作制、轮岗轮休的方式进行管理,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在员工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安排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生活费,员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予以补足。[2]
根据上述精神可知,倘若因用人单位原因让劳动者休假的,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对此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可。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员工手册》第3.7.3.3条惩罚办法第(3)款规定,员工在停职调查期间,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但《员工手册》亦规定了停职调查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天,期满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仍然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固定工资部分。[3]
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有权停发劳动者合同标准工资但应当支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倘若经查确实属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事件发生,由于劳动者并没有实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有权不予以补足并根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倘若非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事件发生,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足,否则劳动者有权以克扣、拖欠工资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员工能否以单位停止其工作属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或克扣拖欠工资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用人单位具有恶意或过错为前提条件。通常此类违法过错行为应当是对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益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影响,劳动者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实践中,劳动者因与用人单位工资数额产生争议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常不予支持。
对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由于事件发生的原因尚未查清,用人单位出于管理需要对员工进行停职调查,有其正当性,不宜认定为未提供劳动条件。如上所述,用人单位毕竟是社会组织,不是司法机关职能部门,其享有有限的调查权,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滥用该项权能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约束,否则仍有上述风险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