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以经济性裁员的名义“优化”你
最近因为经济形势下行的原因,很多公司会使用经济性原因进行裁员,但是国家对于经济裁员有着相关的规定和限制,如果涉及到你,可以看看下边的相关情况说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41条列出了经济性裁员的几种情况,当我们被以经济不好的名义裁员时,我们要看看企业的情况是不是符合,我们能不能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劳动法》的27条同样列明了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条款,因为《劳动合同法》描述更加的清晰和完整,我们下边的讲述以《劳动合同法》为基准,下附相关法条。
1.“生产经营发生严重的困难”看起来是一个很模糊的说法,有什么标准吗?
例如北京市曾出台一个《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要求(目前已失效)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需符合:①濒临破产,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整顿期间;②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
所以如果公司以经营性困难名义裁员,你可以看看按照你们企业当地的规定,企业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如果不符合,那企业是不能以这个名义裁员的。
2.你是否属于禁止裁减的人员?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港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如果因为过失性辞退的话不违法)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如果被经济性裁员又被重新录用?
如6个月内招聘,司龄可以接续计算。
4.企业破产倒闭,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这个是需要的。
4.其他可以注意的情况。
例如企业的经济性裁员流程是否合法依规;
是否在裁员的时候对应优先留用的人做到了优先留用;
裁员的数量是不是超出了法规限制,超出限制后是否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