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带薪年假,到年底自动清零合法吗?
很多人直到忙了一年,快到年末了才发觉还有年假没有来得及休,可是公司却说年底年假自动清零,这样合法吗?
先来说说什么是带薪年休假,一般是指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每年可以享有保留原薪资待遇的年休假。原则上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的实现。
某市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某员工与其所在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出其已连续工作近3年,从未被安排休过年休假,故要求公司支付其上一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公司方面则认为,员工手册明确,员工当年度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或迟延休假申请,则视为自动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因该员工未在上一年度提出年休假申请也未申请延迟休假,故年休假应“年底自动清零”,故公司无需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
最后,某市法院认为,公司关于未休年休假“年底自动清零”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公司也未证明上一年度曾安排该员工休年休假,亦无依据表明该员工系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故支持了该员工的诉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此案中,虽然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年休假当年不休则“年底自动清零”,但该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当认定其有效,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报酬。
那么,对于年假又都有哪些规定呢?
年假,指给职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还指出带薪年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日等相关规定。
哪些人可以休年假?
1、年假年假
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为了平等保护各类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条例对各类用人单位实行广覆盖,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
2、年休假的天数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一些地方、部门和网民希望将年休假天数由最多15天增加为20天或者25天。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后认为,要求增加休假天数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数应当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企业等单位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因此,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日。
3、不能休年休假的补偿
目前,确有部分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为了保障这部分职工的权益,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收入外,还要支付相应的补偿。对于补偿的标准,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认为,应当符合劳动法关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据此,条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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