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3次警告,警告时间相隔7年,被公司辞退,合法吗?
大家好,这里是本立普法君频道
小编在看劳动法的时候
看到一个很特别的劳法案例
一名员工,工作8年,被3次警告,但前两次相隔7年之久,公司再来辞退合法吗?
最终的结果在小编看来
既在情理之中,也在意料之外
到底算不算合法辞退?
先保留你的想法
一起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案例简介:李晓兵的辞退的过程
李晓兵于2012年8月20日入职北京某管理咨询公司,担任该管理咨询公司的司机职位。
2013年8月28日 ,李晓兵因“在出车过程中,与维修公司发生争执,几乎动手打架,给管理咨询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第一次被书面警告,同时李也签名悉知。
2020年3月20日,李晓兵因”在上班期间多次玩手机、睡觉,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被第二次警告,李并未签字。
2020年5月20日,李晓兵因“上班期间多次迟到(5次),严重违反诊所劳动纪律的相关规定”,第三次被警告,李亦未签字。
2020年5月21日,公司给李晓兵发送辞退通知书。
案例简介:李晓兵与公司对簿公堂
突然被辞退,而且第一次警告与最后一次警告时间间隔近7年之久,而且自己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并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
李晓兵当然不服,于是提前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判决咨询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7840.64元。
管理咨询公司公司对仲裁的裁决也是不服,明明员工累计3次警告,辞退为何还不合法?所以公司提起诉讼。
最后该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结果与仲裁裁决截然相反!
一审判决: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赔偿
李晓兵主张:
1、前两次警告时间间隔近7年之久,长达7年里,李晓兵并未有过任何违纪行为。将第一次书面警告,作为认定管理咨询公司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对维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极为不利的,李晓兵认为这不公平。
2、第二次警告的事实并不存在,公司提交其上班玩手机、睡觉的照片不能代表是具体行为(是一分钟?一小时?还是一天?),而且李晓兵的工作需要回复领导,系工作需要并非玩手机。
公司主张:
1、管理咨询公司2011年4月版及2017年9月版员工手册以及该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制订的《关于重申劳动纪律的通知》中规定:累计给予员工3次书面警告的,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管理咨询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李晓兵签字认可了员工手册,亦悉知该规章制度。
2、李晓兵已严重违反该公司规章制度,累计收到3次书面警告,2020年累计迟到5次,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
1、管理咨询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李晓兵存在第二次、第三次警告中所载明的工作期间睡觉、玩手机,迟到、下班未打卡等违纪情况,其因此对李晓兵作出警告处罚并无不妥。
2、依据咨询管理公司2011年及2017年版的员工手册,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未规定累计的期限。
因此管理咨询公司以李晓兵累计收到三次书面警告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李晓兵不服,继续上诉,但是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赔偿金并无不当,维持了原判。
事后,李晓兵申请了再审,高院裁定:李晓兵累计存在三次警告是事实,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一、二审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
最后,北京高院驳回了李晓兵的再审申请。
这个案例到此也画上了一个句号了。(为突出内容,案例略有精简,当事人为化名)
为什么小编觉得这个结果是情理之中,又是意料之外呢?
因为李晓兵确确实实是累计收到了三次书面警告,公司按照规章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然没有错。
可第一次警告与后两次间隔7年之久,小编要是当事人,估计也都忘了,原来曾经被警告过一次,公司却记得清清楚楚,还记了7年!
因为没有规定期限,所以第一次警告跨了7年还有效,但是谁还会记得那么清楚呢?
对这个结果,大家有什么看法呢?评论区一起来讨论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