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价发[2010] 1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资产评估机构和当事人 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重新修订和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根据 《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资产评估工作实际,研究制 定了《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见附件一)和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 格[2009]2914号)(见附件二)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开展 资产评估业务。
二、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 施的资产评估服务(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见《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 准》;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简称“非法定 资产评估服务”),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三、 《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计件收费标准” 和“计时收费标准”。资产评估机构可根据评估业务的特点 和难易程度,与当事人协商确定计费形式。
四、 计件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评估项冃的复杂 程度、资产结构和类型、时间要求等因素,以政府指导价为 基准价上下浮动20%收取;证券、期货资产评估业务收费标 准最髙可上浮30%;无形资产、破产清算、法律纠纷等较复 杂资产评估业务,根据评估项冃复杂程度、时间要求、风险 责任等因素,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适当髙于上述收费标准。
五、 实行计件收费的评估资产无账面原值或账面原值明 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机构应与当事人协商,可釆用评 估值作为计费依据,或实行计时收费。
六、 资产评估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评估机构在按 本《通知》规定收费前,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 费许可证》,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冃和收费标准, 收费时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接受物价、财政等有 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 本《通知》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到期后根据我省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辽宁 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 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1992] 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附件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以上就是集慧资产评估公司搜集的辽宁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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