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预缴税款如何计算申报?
关于跨地区经营,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款的方法和纳税申报,很多小伙伴都不知道怎么计算和操作?猫叔带大家一起看看!
汇总纳税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简称汇总纳税企业)。
注意:不管会计上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有没有企业跨地区经营了,但是不适用所得税汇总纳税的?
有!比如中国邮政、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石油化工、中国建银投资等,这些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铁路运输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适用本办法。
总分支机构分摊税款
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税款的基本管理方法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1、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法上对这个二级分支机构是怎么定义的?不是说企业在某个地方开办了一个办公室就算二级分支机构了,要同时符合这些条件:
(1)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2)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2、以下5种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举例:2020年北京的A公司为了业务发展,在上海新设立了一个二级分支机构,2020年上海的这个分支机构是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例外情况:B企业在2018年设立了C、D两个二级分支机构,2020年B企业将C、D合并为一个新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还是需要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和各个分支机构记得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信息备案和提供相关资料。
分摊预缴计算方法
1、分摊原则: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2、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计算
总分支机构按照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计算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