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行政拘留,能否以此为由合法解除合同?
我的HR小伙伴故事又来了。
今天这位小伙伴,她所在的公司最近有位员工,在驾车上班路上,与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言语争吵引发互殴,最终双方均被行政拘留5日。她的问题是,公司能否以该员工被行政拘留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先来看看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呢?
不是。
行政拘留,又被称为治安拘留,是一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处罚措施,法理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是《刑法》,不属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范畴。
因此单纯看这条规定,是不能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那是不是公司对这种情况就束手无策呢?
也不是。
如果我们有一个前置条件,公司也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前置条件就是,公司的规章制度里,将员工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定义为严重违纪行为。并且这个规章制度履行了审议(经工会或员工代表大会)、公示和告知的程序。
这里的法理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看到这里有的小伙伴会说,我还有个更简单的办法。这位员工不是被拘留5日了嘛,那他就不能正常出勤了,就是旷工。我们规定旷工3天就可以开除了,我就以旷工跟他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呗。
奉劝打算这么干的小伙伴,还是要掂量掂量。根据目前各地的判例来看,结果可能是两个完全相反的。
案例1:旷工不成立。(2016)鲁02民终1958号,理由“员工未上班系因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属于无故旷工”。
案例2:旷工成立。(2015)津高民申字第0502号,理由“未履行正常请假程序,亦未证明未到岗工作存在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