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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申报案例④

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填报实务

【案例】甲公司主营业务为大型电力成套设备制造与销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1月1日,甲公司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楼宇用大型电力设备,合同约定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支付方式为:乙公司首次支付500万元,余款分3次每年12月31日等额支付。签订合同当天乙公司支付了含税金额580万元,甲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500万元,税额80万元。该设备成本为13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的不含税售价为1700万元。假定增值税税率为16%,2018年年末应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为176万元,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请问甲公司2018年应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1.税法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文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2018年1月1日甲公司确认收入:

借:长期应收款1740

银行存款580

贷:主营业务收入1700

未实现融资收益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40(1500×16%=240)

借:主营业务成本1300

贷:库存商品1300

2.2018年12月31日

借:银行存款580

贷:长期应收款580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176

贷:财务费用176

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在税法上该笔分期交易2018年应确认的收入为500+500=1000万元。但在会计上2018年度对该分期收款销售货物全额确认收入1700万元。两者存在税会差异,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00-1000=700万元。

同时,甲公司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分期确定应税收入,相应的成本也应分期扣除。其在会计上结转了成本1300万元,税务上应分期确认成本1300×(1000÷2000)=650万元。本年应纳税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300-650=65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需要通过《A105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进行。对抵减财务费用的未确认融资收益176万元,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76万元。

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相关报表填报如下: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对以上主营业务成本的调整,当前填表说明没有明确,实务中常见的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通过《A105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栏次进行调整;还有一种是通过《A105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0行“(十七)其他”栏次进行调整。这两种处理方式本质上都不会造成应纳税额的差异,只是填报栏次的不同。本文采取了第一种处理方法。我们认为,以上两种处理方法都可以,但是考虑到不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不同,我们建议在进行相关税务处理时,咨询一下当地税务机关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