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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申报案例②

 一般企业弥补亏损实务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案例

甲轴承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用轴承制造,客户范围集中于江苏、上海地区。2013年--2018年期间,该公司经营情况如下:

年度

当年盈利或亏损额

2013年

-350

2014年

-100

2015年

210

2016年

-120

2017年

180

2018年

150

由于其处于传统制造行业,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条件,也无法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假定上表中的盈利或亏损均按照税法口径已经调整为纳税调整后的所得或亏损。请问: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如何申报填写《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三、申报表填写

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应按照“先到期亏损先弥补、同时到期亏损先发生的先弥补”的原则处理。

2013年的亏损额已经在2015年弥补了210万,同时在2017年弥补了140万,所以在2018年已经全部弥补完;2014年的亏损已经2017年弥补了40万,所以在2018年还留下60万元可弥补;而2016年的亏损额到2018年还未来得及弥补。所以2018年的盈利应先弥补2014年留下的60万亏损额,然后再弥补2016年的亏损额。

根据上述分析,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写实务如下表所示:

在填报时需要注意的是:

1、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11行“本年度”对应的公历年度,再依次从第10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

2、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一般企业”是指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的,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甲轴承有限公司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条件,应选择100“一般企业”。



【案例】A企业2013年度至2018年度经营情况如下:2013年度亏损500万元、2014年度亏损100万元、2015年度盈利200万元、2016年度亏损100万元、2017年度盈利100万元、2018年度盈利400万元。其中2014年度被税务机关查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2016年度从被合并企业转入亏损80万元(已经税务机关确认,剩余弥补期3年)。假设该企业没有减免税项目所得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上述盈利或亏损均按照税法口径已经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或亏损。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填写实务如表所示。

A106000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


行次





项目




年度





当年

境内

所得额



分立

转出的亏损额



合并、分立转入的亏损额

弥补亏损企业

类型



当年

亏损额




当年待弥补的亏损额



用本年度所得额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当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

亏损额



可弥补年限5年


可弥补年限10年


使用境内所得弥补

使用境外所得弥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

前十年度

2008











2

前九年度

2009











3

前八年度

2010











4

前七年度

2011











5

前六年度

2012











6

前五年度

2013

- 500




100

- 500

- 200

200


0

7

前四年度

2014

- 50




100

- 50

- 50

50


0

8

前三年度

2015

200




100

0

0

0


0

9

前二年度

2016

- 100


- 80


100

- 180

- 180

150


30

10

前一年度

2017

100




100

0

0

0


0

11

本年度

2018

400




100

0

0

400


0

12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