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告“老东家”案件日增 公司乱辞退员工赔24万
2015-05-01 09:39:13陈佩珊 来源: 厦门网 责任编辑: 刘玮 我来说两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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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乃玲 漫画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湖法宣)劳动节已至,在大部分人享受假期的同时,有那么一些人正在想着如何跟已撕破脸的老东家“斗争”。昨日,湖里区人民法院对外通报了多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且日益复杂化、多样化。 案例1: 胡乱开除员工 公司赔24万元 阿强是厦门某塑胶公司的老员工,在该公司工作10余年,当上了公司某部门主管一职。2010年11月9日,阿强和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合同签订还不到2年,公司称阿强存在“妨碍其他员工工作,给公司及公司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失或伤害的举止行为”以及“拒绝工作、消极怠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并造成恶劣影响为由,解除了与阿强的劳动合同。 经查,该公司《奖励和处罚制度》规定,以上两种行为适用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警告、留职查看和解除劳动关系。其中,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于情节严重或表现连续不佳。不过,公司方一直不出具体事由,拿不出相应证据。 最终,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公司向阿强支付24万元。 案例2: 高管没签合同 索要双倍工资 阿力于2010年入职厦门某公司,任职副总经理,分管公司人事工作,月工资1万元。不过,身为公司人事负责人,阿力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阿力称,公司在原办公场所关闭后,未通知其至新场所上班。他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2万元。仲裁后,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湖里法院认为,行政人事高管具有用人单位管理者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因此,用人单位负有派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以保障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故公司应向阿力支付两倍工资。 法院最终判决公司支付阿力经济补偿金1.5万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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