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实行属地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第四章 接待场所第十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 第十三条 接待出行应根据公务出行人员情况,合理使用车型,尽量安排集中乘车,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及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参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第十条 接待住宿应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公务外出须经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各省辖市、县(市、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