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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中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一)】汪某兵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六安两级法院立足审判职能,把打击锋芒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快审严判了一批涉黑恶犯罪分子。近期,六安中院将陆续发布一批扫黑除恶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突出打击成效,向社会广泛介绍黑恶势力典型的行为方式和作案特点,进一步依靠人民、发动人民,提升社会公众对黑恶势力的辨别力,增强社会公众与黑恶势力作斗争的勇气,积极营造浓厚的扫黑除恶舆论氛围,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常治长效,共创六地平安家园。
六安中院扫黑除恶典型案例(一)
汪某兵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汪某兵纠集他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开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中1996年,汪某兵纠集李某生、田某友、李某新、谢某红等“歃血为盟”的拜把兄弟人枪击他人并致人重伤,汪某兵因此被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2月汪某兵刑满释放后先后纠集李某生、李某新等原兄弟成员,开设赌场敛财,积累经济实力,后以志新公司为依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树立强势地位,获取巨大经济利益,并吸收新成员加入,成立君奥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洗车房、快递公司,入股合作社,以维系和壮大组织生存和发展,形成具有一定非法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东桥镇当地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该辖区及周边地区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受利益驱动,该组织拉拢、利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串通投标提供便利,采取滋扰、损毁财物等方式强揽他人工程,要求分包;该组织承建工程时,采用威胁、殴打、拦截、毁损财物等方式逼迫砂石等建筑材料运输驾驶员优先供应志新公司承建项目工程,并逐渐管控东桥本地运输驾驶员,为其所用,强迫材料供应商及需求方参与交易,低价卖出、高价买入,攫取利益;汪某兵等人指使手下采取滋扰、纠缠等方式强迫各大快递代理点退出经营,最终获取中通快递等十几家快递代理权,在东桥镇及周边地区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垄断;该组织破坏基层选举,让兄弟担任村干部,为其违法犯罪进行庇护。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有组织的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2019年10月16日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某兵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成员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分别被判处二十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汪某兵等17人不服,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汪某兵等17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件剖析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破坏社会稳定,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是阻碍社会健康发展的毒瘤,尤其是在脱贫攻坚深入开展、市场经济有序运转的今天,称霸一方、横行乡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而实施干扰基层政权、强揽工程、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
以汪某兵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架构上,人员层级明确、分工清晰,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为快速敛财,或为所谓“江湖义气”,或为寻求心理刺激、耍威风,加入该组织并接受管理,逐步形成了“绝对服从汪某兵管理”、“公司资金由汪某兵支配”等组织惯例,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开设赌场、强迫交易、串通投标、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强揽工程、垄断行业、侵占市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严重侵害东桥镇及周边群众合法利益,损害国有、集体资产,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成立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具有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因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处罚。
该组织在行为手段上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汪某兵等人为了实现敛财的非法目的,实施滋扰、辱骂、威胁、拦截、毁损财物等方式逼迫他人为其利益让道,当地砂石运输司机不堪其扰卖车改行,快递代理商被迫放弃代理权,多人被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严重侵害,当地群众苦不堪言,甚至在合法利益遭受该组织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
除了依靠暴力为其恶行开道,该组织还染指基层政权,破坏基层选举,让组织成员当选村干,吸纳村干部担任公司股东,并通过拉拢、利诱国家工作人员为其承揽工程、串通投标提供方便,利用“保护伞”为组织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并帮助组织成员逃避惩处。此外,该组织还借志新公司等将组织成员转化为公司股东或者员工,以合法外衣为包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其在成势初期未能被及时发现,而迅速崛起,最终形成欺压百姓、残害群众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警示意义
黑社会性质组织残害群众、危害一方,因此有必要依法严惩。当前,我市摧毁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组织,破获了一批涉黑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这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除恶务尽的决心。就社会公众而言,应当清醒的认识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做大成势,只是一时的,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攫取的利益,也是暂时的,从事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及为其提供保护的违法犯罪分子必将受到刑法的惩处。不论在经济上还是在人身自由上,均要付出惨痛的代价。因此,一方面,社会公众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切勿因贪图享乐、寻求刺激、逞强斗狠、“江湖义气”,误入歧途,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或被金钱、美色等诱惑,铤而走险,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在遭受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的迫害时,要敢于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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