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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方被判承担全部诉讼费,这是为什么?
有过诉讼经历的人都知道,原告在起诉时会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待案件审理结束后再由法官决定诉讼费由哪一方承担。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诉讼费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但在西固法院近日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明已被驳回,但办案法官却判决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这又是为什么?
某房地产公司为出售开发楼盘项目,与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如房屋买受人如期还款,则由某房地产公司代为清偿。2016年3月,罗某、王某从该房地产公司处购买了其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罗某、王某付了首付款后仅仅支付了几个月的月供就断供,房地产公司便依照此前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楼盘)合作协议》代为还款并将罗某和王某诉至西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代偿款项并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罗某、王某得知自己被起诉后,于法院开庭审理前向原告支付该公司代偿款并继续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支付月供。原告房地产公司虽然接受了两被告的还款,但认为二人没有信用,执意解除购房合同。办案法官认为,被告罗某、王某未按购房合同约定按期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依约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代偿后有权向两被告追偿。但是,被告于本案诉讼过程中已将原告支付的代偿款归还原告,并在此后重新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按月支付月供,其行为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后采取的补救措施。而从原告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也先后通过行为对被告做出的该项补救措施予以接受,以上事实均表明各方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被告方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故原告请求解除《商铺房买卖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办案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请。看到这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看出原告败诉了,通常在此情况下,原告除了要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外,还要自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是办案法官认为,被告罗某和王某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径自停止支付月供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虽然二人之后已采取补救措施并被原告接受,但该项补救措施做出的时间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所以应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判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西固法院编辑: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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