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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中院出台民事行政案件互联网庭审规范,强化网上庭审规范化建设
濮阳中院
厚德尚法 惟民秉正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濮阳两级法院坚决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和上级法院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执法办案“两手抓、两手硬”。自2月2日以来,全市法院网上立案3075件,网上交费187.40万元,网上送达7280次,12368热线处理问题1675个,网上调解367件,网上开庭1800件。在全省法院网上办公办案通报中,华龙区法院、濮阳中院的网上开庭总数分别位居全省第3、4名;濮阳中院、华龙区法院、濮阳县法院的移动微法院开庭总数分别位居全省第1、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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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行政案件互联网庭审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我市法院审判工作及互联网技术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民事、行政案件互联网庭审活动,其他网上调查、调解、听证等诉讼活动参照适用。
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作出的诉讼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互联网庭审主要通过河南移动微法院以在线视频方式进行,不得采取书面或者语音方式。运用其他互联网诉讼平台进行庭审活动的,应及时将相关庭审数据统一对接至审判流程管理系统。
互联网庭审系统对涉案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有序开展互联网诉讼活动,及时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推送互联网诉讼平台使用手册,指导其登录、使用互联网诉讼平台。
第五条 人民法院进行互联网庭审活动,既要充分考虑案件类型、难易程度、轻重缓急等因素,又要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全面告知在线诉讼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后果。
当事人同意案件在线办理的,应当在信息系统确认、留痕,确保相关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第六条 登录互联网诉讼平台的专用账号和密码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互联网庭审活动的身份标识,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妥善保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使用专用账号登录互联网诉讼平台所作出的行为,视为被认证人本人行为,但因诉讼平台技术原因导致系统错误或者被认证人能够证明专用账号被盗用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授意他人冒充本人参加庭审,他人不得冒充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登录诉讼平台参加庭审。
第七条人民法院开展互联网庭审活动时,一般应当在法庭内进行。因特殊情形需要,法官确需在其他场所开展互联网庭审活动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同意,并保证开庭场所庄重严肃、庭审礼仪规范。
在法庭进行互联网庭审活动的,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法台上应有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国徽、法槌、席位人员名称可以通过信息化方式在庭审系统中进行虚拟化呈现。
第八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选择安静、无干扰、光线适宜、网络信号良好、相对封闭的场所参加庭审, 不得在网吧、商场、广场等影响庭审音视频效果或有损庭审严肃性的场所参加庭审,不得驾驶交通工具时参与互联网庭审,不得在醉酒等精神状态异常情况下参加互联网庭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庭审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联系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测试,检查并确认音响、摄像头、网络环境、远程庭审系统等网络条件符合互联网庭审的需要。必要时,当事人可到其居住地附近的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寻求设备支持和技术指导。
(二)通过证件证照比对或指纹、人脸等生物特征识别在线方式核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三)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互联网庭审规范中应注意事项、庭审纪律,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在线庭审的法律后果。
(四)其他庭前准备工作。
第十条 证据上传及交换一般应在开庭之前完成,并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庭审过程中在线证据交换的,当事人可以通过拍照、视频共享或提交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有异议或案件确需当庭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等特殊情形的,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可以决定在远程视频庭审后线下进行。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采取下列方式简化互联网庭审程序:
(一)开庭前已经通过互联网完成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告知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进行。
(二)经过证据交换,对于无争议的事实,法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不再当庭举证、质证。
(三)对于简单民事案件,可以将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合并进行,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审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活动的场所需经人民法院认可,且不得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于同一场所参加庭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证人到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参加庭审。
第十三条 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意见的,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庭审。必要时,可以要求鉴定人、勘验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到人民法院庭审现场参加庭审。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循诉讼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序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第十五条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互联网庭审活动,应当确保头面部完全显示在视频画面的合理区域,尊重司法礼仪,文明、规范着装,保持其他通讯设备静音或关闭,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 遵守法庭纪律, 举止得体, 坐姿端正, 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随意站立或走动;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故意脱离视频画面;
(五)录音录像;
(六)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方式传播庭审活动;
(七)贬损他人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八)允许他人在庭审现场旁听、讨论或提供庭审建议;
(九)其他妨害庭审秩序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 妨害互联网庭审秩序的,人民法院视情节依法予以训诫、强行关闭音视频功能、责令退出庭审、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互联网庭审过程中,如发生网络中断、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情况,合议庭或独任法官应宣布休庭,待恢复正常后继续审理。
第十七条 当事人明确同意使用互联网庭审方式,但不按时参加或者庭审中擅自退出的,除经查明确属网络故障、设备损坏、电力中断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可以认定为“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分别按照诉讼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积极运用语音识别技术同步生成庭审电子笔录,由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通过互联网诉讼平台电子签名系统在线确认,确保在线庭审活动效力。
互联网庭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对庭审笔录有异议的,以庭审录音录像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 宣告判决、裁定、决定时,全体人员应当起立。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供稿:审管办
原标题:《濮阳中院出台民事行政案件互联网庭审规范,强化网上庭审规范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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