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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一、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涉嫌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治期间依然对外开放宗教活动场所、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棋牌室(茶楼)、洗浴场所、电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在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后,依然以各种名目聚集大量人员开展活动,经有关部门通知、劝阻拒不执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行政处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隐瞒真实行程、活动及病理信息,拒不执行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规定,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盗窃、诈骗、哄抢、抢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涉疫情的物资设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盗窃、诈骗、抢夺给予行政处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涉疫情的物资设备,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百四十一、一百四十二、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情节较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九、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破坏交通设施、工具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利用宗教幌子、封建迷信等方式编造、传播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相关谣言、虚假信息,制造恐慌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行政处罚;编造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封锁、封闭隔离疫区等措施,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采取的防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行政处罚;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及疾控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无理取闹,侮辱、殴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二十六、四十二、四十三条之规定以侮辱、殴打他人、扰乱单位秩序、寻衅滋事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非法猎捕、收购、运输、携带、加工、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机关提醒广大市民认真执行迪庆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的通告及疫情防控部门相关规定,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全力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向公安机关及疫情防控部门举报各类涉疫违法犯罪线索,协助相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迪庆州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原标题:《迪庆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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