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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未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能否拒...
本文原标题:《【以案释法】物业公司未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能否拒交物业费?》
今天,小编推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专题最后一期——第五期,再一起和您来聊聊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问题。
物业公司未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能否拒交物业费?案情简介
物业公司起诉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危某以物业公司未公示物业费收支情况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费按包干制形式收取,物业费金额固定,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公司享受或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费的支出情况与业主关系不大,是否公示收支情况不影响业主的物业费负担,物业费的支出、利用属于物业公司内部经营范畴,业主无权要求公开相关信息。因此,对危某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纳,判决危某应全额缴纳物业费。
法官说法物业费收取可分为包干制和酬金制。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公司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由物业公司自负。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给物业公司,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承担。
包干制情况下,如前所述,业主无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布收支情况。酬金制情况下,物业公司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有权提出质询并可按约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但是,在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的前提下,业主以收支情况未公开为由拒交物业费的主张也不能成立,因为物业费的交纳和物业费收支情况公开不存在对价关系。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未公开收支情况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外,《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还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公共部位经营收益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电梯维修保养检验费用等有关事项,上述公示项目未区分包干制或酬金制,即不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均应当公示上述项目,但是上述公示项目与物业费收支情况并不是一个概念,实践中应加以区分。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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