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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村规民约因违法被判撤销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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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
(18)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司法案例研究基地发布第七批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典型案例,涉及“情侣暴力纠缠”“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等紧系人民生活、关乎妇女权益的问题。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带来了“情侣暴力纠缠”的案例。今天,小编在上述典型案例中挑选了其中一则:“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村规民约因违法被判撤销”。希望通过解读案例背后的文化价值,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融合。
裁判事项
未成年人小光随母亲姓,落户于其父亲所在村组。该村组作出的集体收入分配方案规定,未成年人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参与分配:一是拥有本组户籍且与户主登记在同一户口本上;二是随家庭户主姓。因小光随母亲姓,该村组拒绝小光参与村集体收入分配。小光父亲与村组多次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小光是未成年人,其随母亲姓符合法律规定,未违反公序良俗,分配方案的相关内容剥夺了小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财产分配、收益权,故判决撤销涉案分配方案的违法条款,支持小光获得村组集体经济收益。
案例价值
在我国农村,有的时候出嫁女在农村当中是没有权利参与分配自留地、宅基地和拆迁补偿款的。那因为孩子随女方姓,就不给孩子分配村里的收入利润,其实这就是以乡规民约的风俗习惯来取代了并直接逾越了法律,村里的管理者凌驾于法律之上地创设了一项新的规定,来制约了这个孩子(也就是权利人)的诉求。
在农村基层,从法律层面推动男女平等变得非常的重要。我国一直是倡导男女平等的国家,1992年颁布了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后经2005年较大修改、2018年个别调整、2022年重大修订,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共十章、八十六条,为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其中关于财产权益保障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明确规定:
第五十五条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运用村规民约引导善俗、端正民风,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实现乡村良序善治的重要手段。村民自治是实现我国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途径,成为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基层治理的有力手段,但是村民自治必须在法定范围内进行。本案判决否定了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效力,以法治之力破除陈规陋习,推进乡村治理规范文明。
原标题:《随母姓集体收入分配受阻,村规民约因违法被判撤销 | 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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