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汉中法院2案例入选陕西高院发布的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
6月6日上午,省高院召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近三年《陕西法院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汉中法院2案例入选。
目录
案例一 依法认定合同性质,平等保护各方投资人合法权益——王某与杨某、吴某、某房地产公司、某置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
案例二 法院积极司法作为,依法公正裁判 ——某证券公司与某市城投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三 弘扬契约精神,倡导诚信经营——翟某与西安某实业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 内外资平等保护,多元方式化解纠纷——某外国公司与国内某汽车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 府院联动破解危局,破产企业盘活重生——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农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例六 多措并举盘活资产,维护各方权益——某旅游开发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七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某公司诉某县政府行政行为案
案例八 示范审理平行案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吴某等人与某制药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
案例九 保护农业种植户合法权益,助力乡村振兴——某椒香合作社与某生物技术公司、赵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十 创新执行机制,前置执行和解,推进诉源治理——某信托公司与李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执行案
案例二 法院积极司法作为,依法公正裁判
——某证券公司与某市城投公司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4日,某市城投公司与案外人某银行签订《承销协议》,委托某银行作为主承销商,采取余额包销的方式为某市城投公司发行额度不超过10亿元的中期票据。2019年8月28日,某市城投公司获得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批准的5亿元中期票据注册通知书,涉案中期票据进入正式发行阶段。在此期间,某市城投公司与某证券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签署《财务顾问协议》,约定某市城投公司聘请某证券公司为债券融资顾问,为城投公司本期债券发行事项提供顾问服务,协助城投公司寻找潜在投资者。如债券发行成功,城投公司需以5亿元债券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财务顾问费用。
2019年11月28日,某银行将涉案中期票据正式挂交易网发行,确定规模为5亿元、期限3年。当日,多家有资质的投资者进行了申购,根据利率市场化从低到高规则,最终确定7家投资者有效认购5亿元债券,中期票据发行成功。当天,某市城投公司问询某证券公司是否有其推介的投资者参与申购,并要求提供申购数量,某证券公司没有回复具体投资者和申购量。次日上午,某市城投公司再次要求某证券公司提供其推荐的成功申购的投资机构名称和数量。某证券公司回复称有约15亿元系某证券公司推介投标,最后中标4.7亿元。同时,某证券公司给某市城投公司发来《财务顾问费用的确认函》,要求某市城投公司给予盖章。当日下午,某市城投公司在《财务顾问费用确认函》上盖章,载明本期债券完成发行,发行规模为5亿元,城投公司将按约定向证券公司一次性支付4230万元的财务顾问费。当日,案外人某银行将募集的5亿元资金划至该城投公司账户。
2019年12月2日,某市城投公司要求某证券公司提交其推介的投资者和申购数量,某证券公司拒绝出具,并表示既然中期票据整体发行成功,依照合同应按全部5亿元收取财务顾问费用。此后,双方未能就上述争议形成一致意见。某证券公司诉请判令某市城投公司支付财务顾问费4230万元及违约金。审理期间,法院经调查取证,某证券公司推介的债券认购量为3.2亿元。
二、裁判结果
汉中中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协议的目的是在城投公司委托某银行发行中期票据时,由证券公司对外寻找并推介该中期票据,以便有足够多的投资者进行认购。根据协议内容,某证券公司的工作是为中期票据寻找潜在的购买者,通过推荐,在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牵线搭桥,但不实质介入发行人与投资者的合同,而是处于居中斡旋,因此本案《财务顾问协议》性质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基于上述关系,计算报酬时应当以实际推介为计算依据。本案中,票据成功发行次日,虽某市城投公司给某证券公司出具的《财务费用确认函》载明,财务费用为4230万元,但该确认函是以5亿元为基数,明显与调查取证证明的证券公司推介量不符,因此上述《财务费用确认函》内容与客观事实矛盾,故对其内容不予认定。应当以证券公司推介3.2亿元认购量为基数计算报酬,即为2707.2万元。故法院判决某市城投公司向某证券公司支付报酬2707.2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市城投公司系省内国有企业,因其在不了解某证券公司实际推介发行中期票据数量的情况下,签订了与事实不符的《财务顾问费用确认函》,对方当事人据此主张高额的财务报酬。法院在审理中积极司法作为,查明某证券公司实际推介数量的情况,并依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由某市城投公司支付相应的财务报酬,做到依法平等保护。并且针对本地企业风险意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的问题,法院积极进行了风险防范宣传、积极引导其提升公司内部治理水平,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避免类似风险再度发生。
案例五 府院联动破解危局,困境破产企业盘活重生
——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农业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一、 基本案情
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为国内皂素业较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民营企业,后因资不抵债,经营陷入困境。2019年12月,该公司向城固县人民法院提交了破产重整申请。资料显示,该公司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处于抵押或查封状态,严重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审查认为该企业具有破产原因,但产品有市场前景,企业具有挽救价值,如重整成功能够使其技术优势继续发展,更大程度的保护债权人利益,符合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受理的法定条件,遂于2020年 3月31日裁定受理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当日指定了管理人。
二、 审理情况
在审理中,城固县法院县政府办牵头,经贸、发改、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企业破产联席会议。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法院和管理人在债权人委员会上公开重要事项,研判、决策各项重大议题,确保债权人、利害关系人能及时、充分了解案件进程和债务人相关财务、资产处置、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情况,维护了广大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此后,法院根据破产管理人的申请,在召开听证会审查后依法裁定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生物科技公司、陕西某农业公司进行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管理人接管企业证照后,及时完成了资产接交、债权核查、职工债权调查等工作。其间,法院先后召开府院联动会议3次,与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问题召开专题会议7次,多次和政府部门领导一起深入企业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在此基础上,法院启动投资人招募工作,针对意向投资人的投资信心不足的情况,法院和政府利用各自渠道广泛招募投资人,分别或共同派员前往意向性单位重点推荐。由于法院和政府的强力推荐和政策支持,陕西某公司签署《投资协议书》并交纳了保证金,使得该案重整投资人得以确定。后经过多方协调,投资人及众多债权人达成一致,重整方案经法院裁定批准。该起破产重整案通过引进新投资人,采用资金注入、债转股、留债付息等多种融资方式,盘活资产,化解各类债务,城固县某生物科技公司三个分厂为社会提供就业岗位170余个,有效带动了上下游产业发展。后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重整程序。
三、典型意义
破产法律制度是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公正高效有序的破产审判是实现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主体优胜劣汰、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司法保障,是当前人民法院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职责。市场化、法治化破产审判,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社会协调工作,这就决定了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地方党委与政府的支持,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是高质量破产审判的关键。本案中,法院与政府协同发力,建立破产企业“府院联动机制”,并贯穿破产审判全过程,共同协调解决破产审判中涉及的民生保障、债务处理、资产处置、税收优惠、信用修复、社会稳定等问题,使破产重整企业盘活重生,为市场化、法治化办理破产重整案件、优化营商环境进行了有益探索。
原标题:《汉中法院2案例入选陕西高院发布的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优化典型案例》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Android版
iPhone版
iPad版
- 澎湃新闻微博
- 澎湃新闻公众号
- 澎湃新闻抖音号
- IP SHANGHAI
- SIXTH TONE
- 报料热线: 021-962866
- 报料邮箱: news@thepaper.cn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