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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买房未过户,原房主的债务纠纷与你有关吗?
案情
王某某,系暂住贵州某县的外来农民工。2013年8月初张某某患尿毒症,急需资金治病。王某某经人介绍购买张某某所有位于该县的产权房,缴纳了购房定金。
2013年10月8日,王某某和张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人民币550008元购买了上述房屋,并于当日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房款全部支付。王某某实际占有、使用、管理该房屋,但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4年7月28日,王某某突然收到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因张某某与蔡某某的债务纠纷导致王某某购买的产权房被查封。
王某某认为查封错误,向人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经过一审、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王某某与张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撤销对王某某所购房屋强制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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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和“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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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首先王某某购买张某某的房屋属于善意取得。其次王某某按照市场价格支付了张某某全部购房款,并且王某某已经实际管理、使用、占有该房屋。法院的判决维护了王某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提醒
律师建议根据《物权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物权法》司法解释,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应尽快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以免造成像本案当事人这种不必要的诉累!
思南县人民法院新审判大楼位置
原标题:《【以案释法】买房未过户,原房主的债务纠纷与你有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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