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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分钟法律课堂 | 成年子女强行搬入父母房子,法院判决保障“老有所居”
以下文章来源于南湖法院 ,作者南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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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法院.
发布人民法院司法公开、普法宣传、诉讼服务等信息,搭建社会公众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交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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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一家三口拒绝搬离父母家,导致七旬父母暂居养老院中。这样的情况下,无奈的父母只好让法院来进行判决。近日,南湖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当庭判决儿子一家返还父母房屋,有力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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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郭某夫妇俩均已年过七旬,膝下育有一子郭某华。2005年,郭某夫妇与儿子一家签订了一份《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3套房屋,1套归郭某夫妇,2套归儿子郭某华。随后,郭某华将其中1套出售,留下1套供一家三口共同居住生活。而郭某夫妇也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后,重新购置并搬进了更适合养老的一套住宅。
2022年4月的一天,儿媳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老人房屋居住,次日儿子郭某华以照顾老人为由和孙子一同强行入住。郭某夫妇多次要求儿子一家搬离该房屋均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调解无果后,郭某夫妇不堪其扰搬离涉案房屋暂居养老院。一段时间后,郭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子郭某华返还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和两人居住养老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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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是郭某夫妇所有,他们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郭某华一家三人未经郭某夫妇同意擅自搬入涉案房屋,经报警仍无法让其搬离,郭某夫妇不堪其扰而搬出并入住养老院。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侵占,且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郭某夫妇主张返还和赔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因在接到郭某夫妇的起诉状后,只剩郭某华居住在涉案房屋内,故法院判决郭某华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返还给郭某夫妇,并赔偿占有使用费。判决作出后,法院加强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郭某华也及时履行了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对物权保护有明文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郭某华以照顾父母为由搬入郭某夫妇房屋,对两位老人生活产生侵扰,导致郭某夫妇为逃避儿子一家的生活干扰而被迫入住养老院,已经侵害了郭某夫妇的民事权利,作为父母的郭某夫妇有权拒绝。
《民法典》虽新设居住权制度,即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本案中,郭某夫妇才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如果郭某华一家想享有居住权,必须基于其父母的自愿,不能基于为照顾父母共同居住等理由,从而就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另外,《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郭某华作为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本该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却擅自搬入涉案房屋迫使郭某夫妇“老无所居”,这种理直气壮地“强行啃老”行为,与“家风条款”的精神是相违背的,也是法律上否定的行为。
本案的公正裁判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对成年子女在父母明确拒绝情形下强行居住父母房屋行为予以了否定,体现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助于引导成年子女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发扬中华民族自力更生、爱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传递社会正能量。
素 材 | 李红平
排 版 | 陈小兔
审 核 | 南啊轩
原标题:《5分钟法律课堂 | 成年子女强行搬入父母房子,法院判决保障“老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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