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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车辆停放小区受损 起诉物业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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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平川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某看望父母将车辆停至小区内,但车辆停放后前后挡风玻璃破损,原告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什么业主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请跟小编一起探个究竟!
案情简介:2021年3月份的一天,刘某某将自家轿车停放在平川某小区2号楼的车库前,后其上楼与居住在楼上的父母聊天。21时左右,刘某某下楼后发现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被砸,遂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因小区监控关闭(损坏),派出所民警无法调查取证。另查明,刘某某的父母居住在该小区,刘某某现未在案发小区居住。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欲判定物业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应认定刘某某与平川某物业公司是否因停车产生某种法律关系。本案中,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物业费收据、住房情况登记表和刘某某的陈述可以确认该小区房屋业主为刘某某的父亲,刘某某未在该小区居住,其与物业公司未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故不能以物业公司未履行物业服务人的义务而要求承担车辆损害赔偿责任。其次,刘某某与物业公司是否产生车辆保管合同关系。本案中,刘某某到达该小区看望其父母,将车辆停放在对外开放的小区停车位,刘某某并未将车辆交付于物业公司,其亦未向物业公司缴纳管理费用或保管费用等其他费用,物业公司对刘某某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无看管和保障安全的义务。刘某某以被告物业公司未及时修理维护摄像头、未设置保安巡逻岗位和对出入小区内车辆未进行登记为由,要求物业公司承担其车辆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重了物业公司的责任,有违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本案中,刘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车辆是被告物业公司所损害,或物业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在物业公司对车辆损害结果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刘某某应向侵权人主张权利,其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个人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以各种方式侵害。但在法律无形中保护个人财产的同时,也需要大家对自己的财产有足够的关注和保护。
法条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服务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原标题:《【以案释法】车辆停放小区受损 起诉物业反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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