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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扬司法优良传统丨志丹法院“锡五”大讲堂(14)“封捧儿婚姻案”对当今家事审判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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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志丹法院“锡五”大讲堂第十四期开讲。民庭副庭长李娜授课。全体法官干警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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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庭副庭长李娜
精彩回顾: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在家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志丹县人民法院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改革探索,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积极联动妇联、司法局和其他社会团体,推动多元化解家事纠纷,努力让每个当事人在家事审判中感受到法院和法官的“温情”。
“作为法官,当你下乡找老百姓调查了解情况,恰好遇到他下地归来,这时候,你应该把他手中的牛绳接过来,帮他把牛拴好,让他在一旁喝喝水、抽抽烟,好生休息后,再和他了解情况。”这番朴素的描绘被认为是“马锡五审判方式”最经典的诠释:一切以实际出发,切实践行司法群众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反对主观主义审判作风。
下面我就以一个家事纠纷的案例谈谈志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是如何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
2016年6月份,志丹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张某与被告高某属于闪婚。结婚两年以来,高某好吃懒做,经常赋闲在家,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往往一言不合,高某便对张某拳脚相向,致使张某多次受伤甚至流产。不堪忍受家庭暴力的张某遂向志丹县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搬出家中独自在外租房居住。期间,张某为了孩子以后的身心健康,想着高某也许会改变,又再次回到双方共同生活的家中。2016年8月18日晚,由于高某不满妻子张某的数落,再次对张某使用了暴力,致使张某头部严重受伤。张某报警后,高某被志丹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随后张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志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受理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认真审查申请人张某的申请,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到双方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取相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行为已经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应予禁止。因此,及时向被申请人高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高某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跟踪、接触张某及其近亲属;明令禁止高某作出危害张某权益的行为。同时,为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得到执行,志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还依法向双方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村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争取社会各界的协助支持。
裁定书送达后第六天,张某与高某主动来到法院向主审法官请求调解离婚。经主审法官耐心说服教育,高某对之前的不当行为深表歉意,表示以后不再殴打、骚扰、威胁、恐吓张某及其家人。至此,这起案件得以了结。此案继承发扬了“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调查了解,实事求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调判结合,减轻诉累。
2016年4月,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迎着春风破土而出。作为全国试点法院,志丹法院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紧迫感,加速在家事审判改革中排兵布阵。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志丹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工作创新之实践
1、创新家事审判的诉讼程序
①适用预先和解制度。在立案庭接到诉讼材料时,立案速裁法官主动联系妇联,开展诉前对接调解。进入审理阶段后,在法官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之前,提醒当事人尝试经法官的认真劝解和指导,实行和解。法院应向当事人送达试行和解通知书,告知时间、地点,并要求当事人各方亲自出席,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节约司法资源。
②适用强制性调解制度。凡家事案件,除无明确被告或者被告缺席外,原则上均应先行调解,即唯调解不成才能判决。调解亦应是开庭后采取的协商解决纠纷的程序,是平息纠纷的有效途径。
③适用不公开审理原则。家事案件法庭审理,因全程涉及个人隐私,应将不公开审理作为基本原则。只有当事人都同意公开的,才能公开审理。有效避免当事人双方将各自亲朋好友叫到法庭旁听,在法庭内外互相指责,加剧双方的矛盾和关系恶化。
④适用非诉案件程序。当事人依法提出的请求,虽无争议,但须接受司法监督或须经司法裁定的,可以采用非诉程序予以解决。譬如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确认亲子关系案件等,应适用非诉程序予以处理。
2、构建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
①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与妇联、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密切联系和配合,强化沟通协调,建立诉调对接的工作机制;加强与妇联、学校、民政等组织机构的联动,维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建立健全家暴预防惩治、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等措施,反对家暴,共建和谐婚姻家庭关系。
②建立家事调查员机制。为强化法院依职权调查职责、提高对抗式诉讼模式下弱势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聘请若干名具有社工、教育、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基层工作人员担任家事调查员,根据法院的委托和指派,对需要调查的事项进行事前、事中、事后详尽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或意见报告法院,法院可进行参考。家事调查员一般从现有人民陪审员中择选,从而解决经费保障问题。根据家事纠纷的特殊性,我们应:
一、重新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完全套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则不利用家事案件的审理,家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应重新分配。例如家庭暴力案件,我们应针对它的隐蔽性及连续性,加大施暴者的举证责任,减少受害人的举证责任。
二、加大法院的调查取证力度。但凡案件需要,法院都可依职权进行取证,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必须无条件进行配合,如果不配合,应承担不利后果。三、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为保护婚姻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在审判实践中应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在审理中一旦发现一方有隐匿、转移、恶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则其无权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配。
三、建立反家暴人身安全保护机制,保护家庭弱势群体。家庭暴力严重危害着家庭弱势群体的人身权利,更影响着家庭和谐及社会稳定。人民法院应一方面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人身安全保护,使其免受家庭暴力威胁;另一方面还应用好用足社会及司法救济措施,为家暴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帮助。
时代在发展,法治在进步,我们要继承和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断推进家事审判方式的革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原标题:《弘扬司法优良传统丨志丹法院“锡五”大讲堂(14)“封捧儿婚姻案”对当今家事审判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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