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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顺一学校教师挪用学校资金20余万元,判了!
初为人师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张某被长顺县某私立高中聘请为该校教师,任教期间担任该校某年级组组长及某班班主任。
因为该校允许班主任代为收取学生缴纳的费用后再一并上交到学校财务处,故被告人张某自任教后就以某班班主任身份开始收取班上同学缴纳的学费及生活费。同时,其他班班主任也在收取学生费用后交给身为年级组组长的被告人张某。
开始挪用
2020年8月张某收取学生费用2万余元,9月收取学生费用9千余元均未上交学校;同时张某9月从该校财务处领取需退还学生的费用8万余元也未退还学生,两项费用共计12万余元。
张某将12万余元费用分别用于退还其在贵阳开办的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消费。
2020年10月至12期间,张某收取学生费用12万余元。其中的8万余元用于补退该高中的学生费用,填补9月挪用需退还学生的费用,其余4万余元用于个人挥霍。至此,张某共挪用某私立高中资金16万余元。
事情败露
张某收取学生费用后按要求进行登记造册,并将登记册送交到分管副校长及学校财务处,但登记册送去后相应的资金却一直没有交到学校财务处,2020年12月某私立高中清查后张某挪用学校资金的行为就此败露。
随后张某与该私立高中私下达成一致协议,该校每月从张某工资中扣款偿还其所挪用的资金,同时张某承认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写下承诺书。
重蹈覆辙
“第一次挪用之后,我觉得压力很大,我就赌博,想赢钱来归还我第一次挪用的钱,这才第二次挪用。谁知道大部分都输掉了。”
2020年12月张某悔过后并未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2021年2月至5月期间,张某共收取费用20余万元,其中5万余元未上交,再次用于退还其在贵阳开办的培训机构学生费用及个人挥霍消费。
随即长顺县某私立高中报警处理。
案件审理
长顺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责令被告人张某将挪用资金退还长顺县某私立高中。
原标题:《长顺一学校教师挪用学校资金20余万元,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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