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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课程一节课没上,余款能不能退?
以下文章来源于浦江天平 ,作者上海高院
浦江天平.
上海高院官方公众号,发布上海各法院最新资讯,提供诉讼指引。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4/608/457.jpg)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4/608/459.jpg)
一时冲动购买网课
无奈计划赶不上变化
因个人原因一节课都没有上
想退课时吃了“闭门羹”
预付课程没有上
合同到期余款究竟能不能退?
▼点击观看视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小丁在网上购买了
一家在线培训机构的
“1对1”外教口语180课时网络课程
支付全部课程费21780元
课程有效期为开课后540日
根据购课协议约定
课程开始之日起超过30日
学员不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4/608/461.jpg)
然而购课之后
小丁因为自身原因一直未曾预约上课
课程有效期过半时
培训机构的工作人员曾电话提醒小丁上课
2019年8月
小丁主动询问课程情况并提出退款
培训机构认为应按合同履行
拒绝了小丁的要求
2019年11月
小丁再次询问课程情况
培训机构回复称小丁所在的班级
已于2019年10月17日结业
2020年7月,小丁再次提出退款
同样遭到拒绝
遂无奈起诉至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课程费用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4/608/464.jpg)
培训机构辩称
课程协议约定超过30天不予退课
并且课程有效期已到期
合同自然终止,故不同意解约退费
经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培训机构
应退还小丁课程费6000元
驳回小丁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焦点
预付全部课程费用后,合同到期余款能不能退?
法院认为,学员以预付费方式购买全部课程,培训机构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制定合同条款,在双方合同地位、权利义务均不对等的情形下,培训机构制定了“超过30天不得解除合同或要求退费”的格式条款,对学员解约退费的合同权利作出严格限制,违反公平性与合理性,应属无效。但培训机构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学员注意课程有效期的条款,在课程到期后,小丁未能举证证明培训机构存在违约情形,而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虽到期自然终止,但不影响合同费用的结算,对于预付的课程费用,小丁未曾预约上课,培训机构也未提供对应的课程服务,于情于理于法应对未使用的课程费用进行结算和退费。
关于退费金额,由于小丁单方放弃服务存在过错,影响了培训机构的预期利益,另一方面,培训机构对于网络课程的开发、推广、客户维护、师资管理等运营中也产生一定成本支出,法院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由培训机构退还小丁课程费用6000元。
法官说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84/608/467.jpg)
01
教育培训机构应合理合法制定格式条款
《民法典》第496条、497条对格式条款的订立和效力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培训机构应当拟定具备公平性与合理性的格式条款,对于合同中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充分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利,避免因内容不合理而使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02
预付费不代表已消费,合同到期余款该退即退
教育培训由消费者一次性预付全款,课程计价方式明确,上课安排由消费者自主确定,应视作为预付式教育消费。案件中“1对1”的约课模式不同于培训机构集中授课,消费者单方终止上课,培训机构并未提供对应的授课服务,因此合同到期后,培训机构应结合履行情况、经营成本、消费者的过错程度、课程计价约定等情形,扣除消费者应承担的费用后将余款及时退还消费者。
03
教育消费需理性,退费无忧应保障
一方面,要倡导消费者理性消费,购课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恪守契约精神,盲目解约将承担违约后果。另一方面,还需引导教育培训领域形成预付费退款的结算规则,帮助教育培训企业更好厘清合同义务,积极配合预付款退费,从而更好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的经营秩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预付课程一节课没上,余款能不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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