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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21年9月28日,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件经过
2021年6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某街道找到被害人王某,为向被害人王某索要所欠数千元赌债,被告人张某某提出将被害人王某当时乘坐的轿车开走,让王某还钱赎车。因被害人王某不同意将车开走,被告人张某某随后强行将坐在副驾驶座上的被害人王某拽出车内,致其倒地,被害人王某所带手表表链同时摔断。在被害人王某起身坐回车内后,被告人张某某又将被害人王某从车内强行拉出,用力推了王某两下。在被告人张某某的暴力威胁下,被害人王某被迫同意被告人张某某将车辆开走。
审理裁判
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行为已构成催收非法债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认罚。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表示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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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利贷”、“赌债”“套路贷”盛行网络,在巨大利益的背后,少不了暴力催收的影子,对债务人及其家属进行心理强制和压迫,甚至委托“第三方”专业催收公司进行上门催收,严重干扰了债务人的正常生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此前,非法债务催收的犯罪分子大多以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罪名判刑,但自2021年3月1日起,为了追讨、逼要非法债务(赌债、套路贷、非法高利贷等)采取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骚扰、跟踪等手段的犯罪嫌疑人,将以催收非法债务罪定罪量刑。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供稿| 王荣
图片| 郝军
原标题:《【庭审现场】首例催收非法债务罪案件!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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