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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租赁协议拒不迁出 案外人妨碍执行被拘留罚款
案情回顾
西乡塘区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广西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某处房产。
2018年12月26日,西乡塘区法院发布公告要求自张贴公告之日起10日内自行腾空、迁出涉案房屋。
案外人齐某以与被执行人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且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租、水电费为由向西乡塘区法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执行涉案房屋。
2019年4月30日,西乡塘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后,案外人齐某、中国广西某公司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2019年9月2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撤销西乡塘区法院执行裁定书,发回重新审查。西乡塘区法院重新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齐某的异议请求。
齐某再次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审查过程中,齐某申请撤回执行复议。
西乡塘区法院再次张贴腾空公告后,齐某已申请确保其对涉案房屋处置后享有继续租赁房产的承租权。目前,齐某仍在涉案房屋内居住。
在该案的调查中,承办法官发现该租赁合同存在诸多疑点,经询问,齐某承认《租赁合同》系其虚假补签,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司法。
西乡塘区法院认为,齐某以程序权利为借口,利用故意伪造的租约对涉案房产重复提起异议,恶意拖延执行长达一年,对执行工作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妨碍执行案件,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齐某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依法对案外人齐某
进行司法拘留
将齐某带上警车前往医院进行核酸检测
在执行拘留过程中,齐某对自己提出虚假异议的行为表示后悔,向西乡塘区法院出具悔过书,主动缴纳罚款并保证十日内清空房屋。
齐某主动出具悔过书和清空房屋保证书
齐某当场缴纳罚款
法院提醒
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在该案中,齐某向法院作出虚假陈述,阻碍法院依法执行,属于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的行为,对其阻碍执行的行为,法院必将依法严惩。
原标题:《提供虚假租赁协议拒不迁出 案外人妨碍执行被拘留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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