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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福利分配中的利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内,独生子女家庭为社会整体发展、国情统筹布局作出了贡献,国家对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夫妻和家庭,通过政策性规定作出不同形式的奖励承诺。独生子女家庭有权依法享受国家奖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近期审结的一起承包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六件系列案,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独生子女家庭的利益,明确案件所涉征收补偿款中的征地补偿费是集体福利,村民小组形成的分配方案没有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份额予以分配,与地方性法规关于分配集体福利时对独生子女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的规定不符。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国家对独生子女的优待,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属于集体福利的征收补偿款时,对独生子女应当按两个孩子计算份额。
基本案情
潘某兵、张某良等六户系某县村民,均为独生子女家庭,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发展需要,村部分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了分配方案,对已经拨付到组的预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该方案第三条对分配人口作出界定:以2017年5月5日19时为时间止点,以户口本在此时间点内的登记人口为依据;第七条规定:认为本方案有侵权、侵占个人利益的人员,可以按司法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但必须要求在本方案公示后的5日后、三个月内完成司法程序,否则视同自愿放弃。根据上述分配方案,潘某兵、张某良等六户仅按照家庭实际人口份额分到了相应预征地补偿款、人口分配款。潘某兵、张某良等六户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福利,自己家庭属于独生子女家庭,应当按照两个孩子计算份额,故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村委会、村民小组分配征地补偿费时对潘某兵、张某良等六户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份份额。
原审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潘某兵、张某良等六户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原标题:《独生子女家庭在集体福利分配中的利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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