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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为自己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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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的网络软件的普及以及自媒体的发展,人们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并快速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其中,不当信息严重侵害公民名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并不是法外之地,公民的一言一行亦是受到法律的约束。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仁是某包装公司工程的承包方,原告梁某东是陈某仁的员工。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原告陈某仁与被告韦某霜达成工程分包协议,约定由被告韦某霜承包位于广西容县某包装公司1#楼垫层、扎铁及消防池等工程。被告韦某霜召集多名农民工对其承包的上述工程进行施工。陈某仁安排梁某东负责跟进、监督被告承包工程的完成情况及工程款清算、结算工作。经双方结算后,2020年5月14日,韦某霜出具《声明》,内容为“本人韦某霜在某包装公司工地所做的一切工程人工费和其它杂工费全部结清。本人韦某霜日后与某包装公司工地没有任何工资争议关系。”2020年5月14日下午15点43分,被告韦某霜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并搭配文字“欠工人人工既然冇比,还有理!梁某东还要打人”。2020年5月15日上午10点58分,韦某霜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视频并搭配文字“欠工人人工既然冇比,还有理!梁某东还要打人”,并说明“某包装公司工地,工人做了工不付工资还要喊打喊杀,梁某东只XX不是人,吃人不吐骨,化名叫老妖,请大家记住他,他是挂广东某公司的老板,以欺骗民工形式来诈骗”。2020年5月15日下午15点59分,韦某霜在“容县一家亲”群发布视频并搭配文字“欠工人人工既然冇比,还有理!梁某东还要打人”。被告韦某霜在庭审前已经将上述发在朋友圈的两段视频及说说进行了删除。
【裁判结果】
被告因与原告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在朋友圈及“容县一家亲”微信群针对原告使用贬损性言辞发表言论并发视频,但其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发表的言论客观真实,造成不当言论的传播,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网络信息传播迅速,从微信群中其他用户反映情况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被告的猜测和误解,导致对原告的负面认识,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故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在原侵权的范围即在微信朋友圈及“容县一家亲”群中道歉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支付律师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有证据证明,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辞海》解释:“名为命名,誉为美誉,有令名始获美誉,谓令名曰名誉。”名誉是名誉权的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公民名誉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不受侵害的一种权利,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侮辱、诽谤,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两种主要方式。侮辱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行为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害,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认定。最后,名誉既然是社会评价,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害名誉行为影响了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应当以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降低作为判断标准。
作者:陆海锋
原标题:《【以案说法】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要为自己言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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