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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催债公司信息轰炸,只能“耗子尾汁”吗?来看看法律法规怎么说!
前言
因欠款收到催债公司短信或电话轰炸的情形并不少见,遇到这种情况,借款人觉得很冤枉,虽然钱没还上也不至于祸及亲友吧?借款人的朋友也觉得很冤枉,又不是我欠钱为什么要遭受信息骚扰?
遇到催债公司恶意催债不讲武德的情况,借款人是否真的只能“理亏词穷”?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日,陈某通过国美小贷公司的APP在互联网上借款7000元,约定分6期,按每月1期还款。2018年9月2日,陈某出现逾期未还款。随后,陈某及陈某通讯录的人员收到催收号码为80xxxx27发送的催债短信。陈某认为国美小贷公司复制通讯录侵犯其个人隐私,骚扰通讯录人员,导致陈某社会评价降低,给陈某及其亲友造成精神伤害。遂以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
被告小贷公司答辩称原告(陈某)证据提到80xxxx27的催收号码,没有证据证明短信、手机号码来源,不能确定发送短信人员身份,不能证明系被告所为。
法院判决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通过电话联系原告亲友向原告追款,原告提交截图、通话视频作为证据,证据可以显示通话内容,但在被告对原告主张和证据不认可的情况下,原告与之通话的对象是否是被告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缺乏对应证据证实,原告主张的电话号码、通话内容与被告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有关联不能确定。故对原告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名誉权侵权的认定参见本公众号文章《“横幅”拉来的传票——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例评析》。
在催债公司恶意催债的案件当中常遇到的困境是,一些小贷公司往往将催债工作外包,向当事人发送催债信息的号码难以确定来源,当事人不知催债公司信息,也无法证明是小贷公司所为,以致于无法认定侵权行为实施主体导致败诉。陈某的案例即是如此。
同样是国美小贷公司作为被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06月27日作出的(2019)苏01民终3862号判决书中的裁判观点对解决上述困境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纪某未按期还款之后,即收到若干电话及短信催收借款,且催收内容明确是国美的借款,催要的欠款金额与纪某在美借APP欠款金额一致。国美小贷公司抗辩称,该行为系外包公司所为,但其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施上述催债行为的具体外包公司,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催债的行为后果由国美小贷公司承担并无不当。虽然纪某未按期偿还借款的事实客观存在,但是主张逾期债权应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无论国美小贷公司,还是国美小贷公司委托的外包公司,采取向纪某亲朋好友发送包含纪某恶意拖欠借款、涉嫌骗贷等内容短信的方式催讨债务,使纪某遭到好友指责、父母爱人误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纪某的社会客观评价降低,侵害了纪某的名誉权。
其他救济途径
1、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即将生效的《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作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并对隐私的定义进行界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不当的催债行为如电话轰炸、短信骚扰等涉嫌侵犯的不仅是债务人的隐私权,还有可能侵犯第三方(债务人亲友)的隐私权。
《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包括自然人的电话号码。债权人可以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紧急联系人的联系方式,但案例中小贷公司复制通讯录并骚扰通讯录人员的行为则涉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通过装有电话软件的手机恶意拨打电话催债导致接收人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接收人无法确定拨打人身份的,可以直接报警处理。
律师建议
自然人借款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明确贷款主体,如遇到恶意催债侵害自身人格权的,无论是失火的“城门”还是被殃及的“池鱼”均应积极取证,通过报警或者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然,最简单的还是合理规划消费,理性贷款。
(律师观点不代表本平台立场)
来源:宁波市律师协会
原标题:《遭遇催债公司信息轰炸,只能“耗子尾汁”吗?来看看法律法规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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