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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北区法院连续开展强制执行拆除活动【2020年第1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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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解决执行难,
彰显法律权威,
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钦北区法院连续组织开展强制执行拆除活动,
以实际行动向“执行难”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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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甥争夺宅基地 强制执行明权属
活动时间:11月11日上午
点兵朝发为执行
8时20分,天光已熹,秋风萧瑟。按照既定计划,钦北区法院参与李某与何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活动的27名干警在该院大门口准时集合、整装待发。
在听取了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星彬的简短动员讲话后,执行人员立即紧张而有序地驱车奔赴钦北区贵台镇执行现场。
舅甥相争两生怨
9时45分,执行人员来到位于贵台镇的执行现场时,见到了年已古稀的被执行人何某。何某谈起他与李某为了争夺宅基地而舅甥反目、积怨成仇的往事,仍然愤慨不已。他反复地对执行法官念叨:“李某做得如此绝情,这是早就不把我当亲人了。”
何某与其外甥李某的矛盾要追溯至三十多年前。1984年4月间,何某在贵台镇的一处宅基地上建房两间。然而根据1989年4月20日钦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示,此处宅基地的登记使用者为李某。因此,何某和李某多年来一直为这块宅基地的权属问题而争吵不休,经当地司法所多次调解,双方也未能达成和解,亲缘关系在相互的指责与怨忿中早已消磨殆尽。
案件易判怨难解
2019年2月,李某将何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何某拆除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并将宅基地归还其使用。该案经钦北区法院一审、钦州市中院二审,均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是不动产权,不动产物权的设立,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则不发生效力,而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人必须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该案争议的宅基地属于钦北区贵台镇某村民小组集体所有,何某不是该村民小组成员,李某则为该村民小组成员,且钦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土地使用者为李某,因此一、二审法院均对李某主张其是该案争议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人予以确认,并认为李某继续占有并拒绝返还宅基地已构成侵权,判令何某拆除腾退宅基地上的旧瓦屋火砖、木料并将宅基地归还李某使用。
然而何某并不服判决结果,坚称自己是为了办证方便才以李某的名义办证,他自己才是争议宅基地的实际合法使用人,李某只是代持却不顾亲情鸠占鹊巢。争议宅基地上的砖瓦房已经在三十多年的风吹雨打中破败不堪,早已不能住人,剩下的断瓦残垣在贵台小镇的热闹与喧嚣中沉寂,合着何某对外甥李某的怨与憎一起,最终长成了他心中的一根难以拔掉的刺。
于是,在得知李某申请执行要求其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后,心有不甘的何某选择了抗拒,拒不履行义务,致使该案一直不能执行完毕。
执行劝解慰心伤
10时20分,在贵台镇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的协助和钦北区检察院的现场监督下,钦北区法院组织民工对争议宅基地上的旧瓦屋进行强制拆卸。
拆除涉案房屋进行中
何某站在对面的街边,看着旧瓦屋在挖掘机的机械操作中轰然倒塌,眼中一片茫然。“这是我亲自拉来的建材,每一砖、每一瓦都是,当年没有汽车,我就赶马拉着辆小木车,一趟趟地运齐了建这间屋所需的建材。”他对着执行法官喃喃地说道。
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
为了安抚何某的情绪,负责指挥本次执行行动的钦北区法院执行局局长陈凤富和副局长揭光业、覃小丽,以及执行法官韦业升等人,轮流上阵对其进行劝慰。经过一番耐心的释法理、道情理以及聊家常,何某对法院的强制执行表示了理解。
“我明白,这是你们的工作,你们也只是依法办事,我也不想为难你们,我只是气不过李某这样对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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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房屋前
▲房屋拆除完毕
12时10分,随着最后一辆运送残砖的泥头车驶离,强制拆除执行工作基本结束。何某依照执行法官的要求在执行笔录上签字后,没有再看一眼已经被夷为平地的宅基地,便转头离开了执行现场。
执行完毕,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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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人土地拒返还 强制执行显神威
活动时间:2020年11月13日
“执行行动现在开始!出发!”
8时20分,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刘星彬一声令下,20余名干警分乘3辆警车统一前往辖区新棠镇开展集中执行行动,对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所涉的铁硼成功强制执行拆除,将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
邻居占地引纠纷
原来,该案的黄先生在上个世纪90年代在新棠镇买了一块宅基地,占地面积长16.35米、宽7.05米,2012年,黄先生在宅基地上建起了东西长10.25米、南北宽6.05米的房屋。黄先生所建房屋与李女士的房屋相邻,2018年10月份左右,李女士在黄先生房屋东西位置搭建临时铁硼,铁硼东西长为4.25米。黄先生认为李女士所搭建的铁硼侵占了其宅基地,李女士则认为搭建铁硼所用地系自家所有,不存在侵占行为,为此,双方产生争议,互不相让。
判决生效拒履行
2019年4月25日,黄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钦北区法院,要求李女士排除妨害,拆除搭建的铁硼。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根据黄先生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李女士搭建的铁硼东西长4.25米有一部分在黄先生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范围内。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判决李女士拆除搭建的铁硼(长为黄先生房屋东南墙角向东直线延伸3.58米,宽为黄先生房屋南北面墙之间的宽度),并将该土地交还给黄先生管理使用。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仍拒不拆除铁硼,黄先生遂向钦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揭光业考虑到该案当事人双方系邻里关系,为了能够减少强制执行对双方家庭的伤害,曾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希望李女士可以自行将铁硼拆除。但李女士始终态度强硬,拒不履行。执行干警依法向李女士送达限期拆除铁硼的执行文书,张贴限期拆除铁硼的公告,向李女士释明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并连续几天持续做李女士的工作,李女士仍拒不拆除。鉴于李女士拒不配合的态度,2020年7月法院决定对李女士罚款1000元,采取限制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强制执行显神威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和生效判决的法律权威,钦北区法院决定依法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强制拆除涉案铁棚。在行动前,为确保拆除铁棚工作安全有序开展,案件执行局先后多次召开工作例会,研究制定执行预案,设立了安全保卫组、现场指挥组、强制执行组、宣传工作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执行笔录组等,在分管副院长和执行局局长的指挥下,按照执行预案分工,各司其职,快速有序投入工作。
9时50分,钦北区法院执行干警到达新棠镇的执行现场,在房屋周围拉起警戒线并维护现场秩序,在部分人大代表、社区干部、检察院干警的监督见证下和在镇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的现场监督下,组织工人对铁硼进行强制拆除。
人大代表、社区干部、检察院干警等现场监督
拆除涉案铁硼现场
整个行动有序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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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前
▲拆除完毕后
经过近2个小时的紧张作业,顺利对该案所涉的铁硼成功拆除,并将该土地交还给申请执行人管理使用,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权威。
申请执行人感谢法院干警强制执行拆除涉案铁硼
执行完毕,收工
此次集中强制执行拆除活动还没结束
其他案件还将陆续进行中... ...
作者 | 吴溦、庞萍
原标题:《钦北区法院连续开展强制执行拆除活动【2020年第14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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