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上涨动态补贴力度,市政府昨天(1月8日)发布《关于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的办法》,对困难群众实行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标准从原来的两档增加为三档,修订《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次出台的修订《办法》明确,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负责编制苏州市区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月度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对困难群众实行的物价上涨动态补贴,以苏州市为单位,按苏州调查队发布的苏州市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月度涨幅作为启动依据,物价临时补贴实行按月发放。
修订《办法》明确,当月度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涨幅超过3%(含3%)时,即对符合享受物价补贴条件的对象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并确保在价格指数发布的当月内将物价补贴发放到位。补贴发放的对象为当地启动物价上涨动态补贴机制时实际在册的以下四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孤儿及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男性55至60周岁,女性45至55周岁);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补贴标准从原来的两档增加为三档。修订《办法》明确,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超过3%(含3%)且低于5%时,该月度的物价补贴标准为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5%(含5%)且低于7%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基础上增加50%;当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或者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同比涨幅在7%(含7%)以上时,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地当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基础上增加100%。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特困职工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总工会负责发放;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和城镇登记失业并经认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的价格临时补贴由人社部门负责发放;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放;其余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