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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特许权使用费的“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特许权使用费(三)
发布日期:2021-08-2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中规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只有同时符合与进口货物有关并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条件的才能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而如何判定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条件是实务中的一大难点。海关213号令中有“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买方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应当视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在具体实践中,判定这一点单纯考察国内企业与境外投资人和知识产权权利方合同难以确定,因为一般正常的合同都不会写入国内企业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不能购得进口货物或者不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该货物不能以合同议定的条件成交的字样。实际上,在判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主要要查看销售合同约定的买方义务以及销售合同生效的有关条件。
案例一:
国内M公司从国外N公司进口大型主题公园用的娱乐设施,货物价值100万欧元,双方还签署了娱乐设施的设计服务费12万欧元,M公司在海关申报时只申报了货物的价值未包含上述设计服务费,请问上述设计服务费是否应计入进口娱乐设施的完税价格之中?
案例分析:
一、上述进口的娱乐设施是有形货物且支付设计服务费是与娱乐设施有关的;
二、如果M公司不向N公司支付设计服务费,N公司就不会销售给M公司该套设备或者M公司不能以100万欧元的价格买到娱乐设备。案例中第二款就是支付特许权费用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同时符合一和二条件的特许权支付费用是应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因此上述设计服务费应计入进口娱乐设施的完税价格之中。
案例二及案例分析:
国内P公司从国外某知名品牌饮料的Q公司进口原汁浓缩液,进口后加水罐装成瓶装饮料加贴P公司自己的商标在国内销售,买方P向卖方Q支付了饮料原汁浓缩液的货价,这里P公司并没有使用q公司的商标而且也没有支付商标权使用费,因此也无从谈起将商标使用费计入进口饮料原汁浓缩液的完税价格当中的问题。
而如果P公司在国内销售饮料时需要加贴Q公司的知名饮料的商标,Q公司必然要求P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在此前提下,如果该笔特许权使用费不支付则Q公司不会卖给P公司原汁浓缩液或者不会以单纯的原汁浓缩液的价格来进行销售,必然要加上商标权使用费。这就是案例二中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向中国境内销售条件的两种情形。
综上所述,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合同通常是与货物合同分开签订的,因此有关企业的朋友们更要注意企业内部关务与财务部门乃至最高管理层的沟通,注意贸易实质、背景、流程和履行情况,确实做到企业贸易合规和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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