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邻居多次“违法”,楼下业主很苦恼:住进来太恐怖了
2012年
贵阳的徐先生和妻子付女士
在乌当区公馆路附近
买了一套房子
夫妻俩当时是看中了
这套房子有露台才将其买下
可后来俩人
却为这露台操碎了心
徐先生购买的房屋,位于 贵阳市乌当区公馆路锦嘉汇景城小区。去年9月,夫妻俩开始对房子进行装修。没过多久,他们就发现 房子的露台部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徐先生:楼上会丢东西下来,甚至花盆都掉下来了。
付女士:易拉罐、玻璃瓶什么东西都丢下来,这个太恐怖了,我一住进这个房子就觉得有点恐惧。高空抛物严重的话可能会死人。
徐先生的房子在2楼,有一个向外延伸,面积三十多平方米的露台。因为 总有人往楼下扔东西,夫妻俩曾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也多次提醒该楼栋的高楼层业主,可情况并没有好转。于是,徐先生夫妻只好自己想办法,解决高空抛物问题。
徐先生:我们就想着做一个玻璃的顶,四周我不封,防患于未然,如果到最后出了事就麻烦了。
有了搭建玻璃顶棚的想法后,夫妻俩找过小区物业公司,也向 新创路街道办新竹社区居委会递交了书面情况说明。
徐先生:因为居委会没有权利批准,我们就到城管三中队,也就是新创社区综合治理办公室,去咨询。工作人员说只能搭一米多,甚至只能搭60公分的雨阳棚,这个起不到什么作用。我就希望协调一下,能够搭一个三米多的,把人活动的面积遮上就安全了。
12月6日中午,记者和徐先生来到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中队。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此前,与徐先生对接此事的工作人员没有在,自己无法做出解答。随后,记者和徐先生又来到位于新创路的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人员:我们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属于一个查处机关、行政机关。许可审批不在我们的职责职能内。申请搭建、改建,要去规划部门,审批的职能职权属于规划部门。
工作人员表示, 根据相关规定,一般的雨阳棚伸出长度,规定在60厘米以内,徐先生提出的要求已经超出了规定范围。另外,如果要防止高空抛物,搭建顶棚也是治标不治本。
贵阳市乌当区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工作人员:《民法典》颁布以后,高空抛物就已经被纳入法定管辖的事项了,因此一旦发现这种情况,首先应该和物业协商,再去公安部门反映。
工作人员建议,徐先生可以先向物业寻求帮助, 安装防止高空抛物的监控。徐先生表示接受,将会与物业继续沟通后再作打算。
温馨提醒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罪纳入《刑法》,成为独立罪名。居民从建筑物向外抛掷物品,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违法行为。
记者:谢东 吴洪瑾
编辑:张雅雪
编校:代易
审发:孙志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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