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论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行为的法定程序要求
来源:呼和浩特纪委监委网站、热情白云Z等
【前言】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通报了一起某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时,未出具《查封通知书》、也未履行其他相关程序,对一企业设施设备,采取强制措施实施查封扣押,被作为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问责。该所相关负责人分别受到记过、免职或记大过、调离执法一线的处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榆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康伟东、副所长亮景普,违规执法,侵害企业合法权益问题。
赛罕区榆林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在对某滑雪场执法检查时,副所长亮景普带领临聘人员在未出具《查封通知书》,未履行相关程序的情況下,对滑雪场设施设备进行查封扣押,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康伟东作为该所负责人,不正确履职,对工作人员违规执法负有领导责任。康伟东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亮景普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康伟东作出免职,对亮景普作出调离执法一线处理。
以下视频来源于奔腾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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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联播报道内蒙纪委监委问责视频
查封、扣押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也是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较为常见和采取的一种手段,应以此案例为鉴。
广大基层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时,要对个中环节、要求务求把握透彻,实施步骤务必稳妥谨慎,对照法定授权范围和赋权事项清单,首要确定乡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防范因执法瑕疵引发的行政复议、诉讼行为的发生,杜绝程序缺失不当、违法违规操作被法规政纪追责的可能。
查封(扣押)决定书样式参考
乡镇街道实施查封扣押常见的封条样式
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具有哪些特征?
行政强制措施一般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带有明显的预防性和强制性;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常常是行政机关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很多情况下,是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的调查阶段,为保全证据或保持一定状态而采取的措施,因此,带有明显的即时性和中间性);三是行政强制措施是对个人、组织采取的强力行为。
实施强制措施应遵循哪些程序规定?
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实施查封、扣押:第一,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物品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或者数额较大需要查封、扣押的,应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二,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必须出示执法证件(两人正式以上),当场交付行政相对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行政相对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查封、扣押的期限,需要技术鉴定的应有鉴定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印章;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和日期等。第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第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损失除外。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也可以指定行政相对人或者委托第三人负责保管。第五,行政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第六,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物品,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退还。
实施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参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第八条;
“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审批、决定、执行、送达、解除”;
第十条;
“需要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书面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一条;
“环境主管部门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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