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一营业厅4名员工贩卖顾客个人信息牟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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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8日上午,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四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辖区内移动、电信、联通三大网络运营商职工代表旁听了案件。
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决没收四被告人违法所得,对四被告人适用了刑事禁止令,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信领域工作。这是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入刑以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批该类案件。
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坚持能动司法,针对运营商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横山区人民法院在闭庭后分别向辖区内移动、电信、联通三大网络运营商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通信运营商夯实主体责任,加强日常监管,规范行业要求,严肃问责机制,切实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被告人刘某、罗某、孔某、何某此前均系通信运营商网络营业厅的营业员,在工作期间对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以赠送小礼物为诱饵,吸引客户下载相应APP注册并提供验证码或者让顾客利用淘宝、京东等APP扫描未知二维码登录,以此获取客户个人信息,并将所获信息提供给他人,以此赚取佣金。被告人刘某获利48991元、被告人罗某获利38282.7元、被告人孔某获利29550.5元、被告人何某获利26082.08元。
为切实加大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加大了惩处力度,回应了社会关切。信息时代,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变得突出和紧迫,信息社会须建立在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基础上,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标志着个人信息权益有了系统的法律保障,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就是保护我们正常的社会秩序,通信运营商的营业员利用工作的便利将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牟利,侵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全,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惩处。希望每一位公民都能从这四起案件中汲取教训,提高警惕,树立法治观念,增强防范意识。人民法院将主动担当,从源头治理入手,司法及时跟进,用“法网”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来源:横山法院(如有侵权,联系删除)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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