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解读
一、前言
2021年1月份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操作指引》,指导“双百企业”“科改示范企业”率先推进相关工作,健全市场化经营机制,激发企业内生活力。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指企业综合考虑战略规划、业绩考核指标、历史经营数据和本行业平均利润水平,合理设定目标利润,并以企业实际利润超出目标利润的部分作为超额利润,按约定比例提取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给激励对象的一种中长期激励方式。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实施范围不仅仅局限在适用“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做尽做。虽然《操作指引》是以“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为切入点制定出台的,但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具有很强的普适性,且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明确鼓励商业一类国有企业建立超额利润分享机制。因此,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操作指引积极推进、能做尽做,将政策用好用足。
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关键点
关键点之一:并不是真的在分利润。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虽名称上带有利润分享的字眼,但并不是真的在分享企业税后利润,而仅仅是以企业超出目标利润部分为计算标的的一种激励方式,实质上还是属于工资性收入,列入企业成本。《操作指引》中也明确指出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激励对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进一步表明其属性特点。
关键点之二:是一种现金类中长期激励方式。中长期激励一般包括现金结算类和权益结算类,两者之间差异主要是激励对象获得激励的最终实现形式是现金或股权。超额利润分享、岗位分红、项目收益分红、虚拟股权等方式最终都是以现金而非实股实现的激励,因而都属于现金结算类,而员工持股、股权出售等属于权益结算类中长期激励。
关键点之三:准确把握“三大”应用原则,坚持“五不、两要”。《操作指引》明确要求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坚持战略引领、市场导向、增量激励“三大”应用原则,结合上述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特点分析,企业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要坚持“五不、两要”有序开展。“五不”是指不搞短视激励、不搞存量激励、不搞全员分享、不搞平均分配、不搞过度激励;“两要”是指要建立一个动态调整机制,要严格防止不正当利益输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关键点之四:突出鼓励科技创新和推动改革的导向。“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中科技型企业占比很高,且本身就肩负着率先突破、示范带动全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使命。《操作指引》充分强调技术要素,鼓励向科技倾斜,激发科技动能;充分鼓励企业大胆创新,以改革促发展。
三、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实施步骤
根据《操作指引》的要求,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方式,一般应履行以下基本操作步骤:
1、制定方案
方案一般三年为一周期,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确定激励对象的原则和标准、设定高目标利润的原则和标准、分享比例、实施及兑现流程、约束条件、退出规定、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等。
企业《超额利润分享方案》由董事会发起制定,由经理层组织协调,由相关职能部门具体编制,编制完成后履行相关决策审批程序。《操作指引》规定方案制定后,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及有关规定,按出资关系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地方国资委监管一级企业、控股股东(适用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或地方国资委同意。
2、制定实施细则
方案经审核同意后,企业一般每年年初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当年目标利润,报控股股东同意。
实施细则一般与企业当年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企业根据《超额利润分享方案》中确定的各项原则和指标,由董事会发起《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的制定,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完成后,无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核后,报上级控股股东方同意。
3、制定兑现方案
企业应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开展的同期根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并根据当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核定超额利润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并据此制定《兑现方案》。
兑现方案应由董事会发起制定,由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制定完成后,无需经过民主决策程序,由企业董事会审核后,报上级控股股东方同意。审批通过后按照《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兑现结果应报控股股东方备案。
4、实施兑现
企业根据经审核同意的兑现方案实施兑现,并将实际兑现结果报上级单位备案。
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实施与兑现的主要流程:
(1)核定年度超额利润
企业根据当年净资产变化情况,对当年目标利润进行最终核定。企业根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确定企业当年度净利润,核定时剔除相关影响因素。根据最终核定的净利润总额与当年目标利润指标,确定超额利润总额。
(2)核定超额利润分享额
超额利润分享应以企业超额利润创造、岗位价值为基础,并和激励对象岗位业绩考核表现挂钩,以如下指标作为兑现的主要依据:
1)企业当年超额利润分享总额
在明确超额利润总额的基础上,企业依据约定的超额利润比例确定当年度超额利润分享总额,即:超额利润分享总额 = 超额利润 × 超额利润分享比例。
2)激励对象的岗位分享比例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班子)内部分配总额一般不超过超额利润分享总额的30%。
(3)开展兑现
各激励对象满足岗位履职的基本要求的,有权获得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具体履职要求如下:
1)岗位任职满一年的,有权获得分享期满当年及后续各年度的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2)个人年度考核达到兑现要求的,有权获得当年度超额利润分享奖金。
具体考核兑现要求应结合岗位特征确定,原则上:对于企业班子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要同时满足党组织干部考核合格、企业整体经营业绩考核合格、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或业绩责任考核)合格。
对于中层管理人员、研发或项目市场负责人、分公司/经营中心/事业部负责人,要同时满足所属部门/单位整体各项业绩指标或项目指标合格、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或业绩责任考核合格)。
对于基层核心骨干人员,应确保个人业绩考核或关键绩效考核合格。
计划期内,激励对象岗位发生重大变动的,企业应根据岗位变化调整激励对象分配比例。
激励对象符合兑现条件的,企业应按照经审批和备案的当年度《兑现方案》中核定的奖金标准,在《兑现方案》相关决策审批通过后的次月付薪日以现金形式发放超额利润分享奖金,历史各年度超额奖金的递延支付部分同步发放。
四、结语
超额利润分享机制是以增量激励为牵引,促进企业深化改革,突破三项制度改革等难点问题。为保障超额利润分享机制落实落地,企业须进一步优化岗位体系,逐步实现立岗位、去身份;企业须进一步构建市场化的业绩考核与薪酬激励体系,逐步实现强激励、硬约束;同时也积极引导企业强化战略引领,逐步夯实发展战略规划;促进企业逐步完善法人治理体系、做实董事会等,助推企业更好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
五、附件案例
科改示范企业——有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案例,欢迎垂询智域公司!
《有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方案(2021-2024年度)》
《有研新材2021年超额利润分享实施细则》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