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滨州又一物业遭业主曝光!公共收益进了谁的口袋?
来源:掌上滨州 编辑:滨小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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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网友向小编投稿:
我是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一路渤海七路绿洲商住小区业主,现在因不交物业费物业不卖水,有关法律规定物业费跟水电费是不能捆绑的,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家里没水严重影响了我的家庭生活。我不是恶意不交物业费,里面是有原因的。
一、电梯内广告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业把广告收益据为己有。
二、小区内地上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但是物业把小区内地上车位收费租赁出去,严重侵害了全体业主的权益。
三、物业把车库二楼车位出租收费,经过收费车辆碾压,致使我的一楼车库严重漏雨。卷帘门损坏,不给维修。
网友称,家里现在没有水已经4天了,无法生活了。
有理不怕势来压,人正不怕影子歪。对于以上问题,网友直接从业主群里 公开质问物业,希望能够得到合法合理的解释,但是物业方至今没有给到答复!
关于以上这些纠纷,此前山东高法曾发文解答过!
问题1
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我不满意
能拒交物业费吗?
✍ 法官说:
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物业服务是针对全体业主和整体区域的各个方面提供的,具有公共性和整体性,涉及全体业主和整个小区的公共利益,在效用上具有不可分割性和依赖性,业主若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 局部瑕疵而拒交物业费(如部分垃圾没有及时清理、公共区域照明灯损坏等),这样的做法会导致业主的个人收益远远小于给物业公司和多数业主造成的损害,因此不能以物业服务存在局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但是,如果物业服务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保障明显不到位等 重大瑕疵的,物业费可以适当减免;因物业服务瑕疵导致的损失,业主可以要求物业进行赔偿。 比如:小区门禁损坏后物业未及时修复,未设保安室,亦无保安巡查,或虽有录像监控但监控损坏缺失等原因,导致业主财物被偷窃的,可以认为物业在业主安全保障方面明显管理不到位,为重大瑕疵,可以减免物业费。
🔗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2
没交物业费
物业对我停水停电,合法吗?
✍ 法官说:
不合法。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足额缴纳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费;合理期限届满后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得通过对业主进行停水停电等不合法措施催交物业费。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三款: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问题3
物业擅自将地面停车位对外出租
导致业主无法停车,合法吗?
✍ 法官说:
该情形涉及物业共用部分处分权的问题,焦点在于物业公司能否有权将地面停车位(或者其他业主共有区域)出租经营。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授权,擅自将共用部分出租经营,属于无权处分,业主委员会可以物业公司侵权为由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若物业公司对外出租经营是经过业主大会授权通过的,则所得收益应当用于补充业主专项维修资金,不得由物业擅自挪用。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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