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驻外工作,返回原公司却被辞退,如何维权?
员工驻外工作
返回原用人单位后
却被通知辞退
劳动者如何维权?
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20年8月12日, 原告胡某与被告安徽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双方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8月11日止,为期2年,胡某的职务为计划员等。
2020年8月13日,原告 被调派至上海某公司处工作,在2020年8月16日返回合肥,并于9月18日打电话给安徽某公司人事刘某问起本人社保是否缴纳,刘某告知原告到其办公室找她。
原告于9月19日上午到办公室问此事,被刘某告知合肥没有适合的岗位,让她辞职,原告当时不同意,让其开具辞退证明,后安徽某公司人事刘某开具了本人被辞退证明。
在这期间,安徽某公司向胡某支付了2020年8月份工资3305元。
2020年9月19日, 安徽某公司以胡某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为由对胡某予以辞退。
安徽某公司辞退胡某时未支付其2020年9月份工资1500元。
2020年9月23日,胡某因工资等向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胡某在仲裁开庭时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分钟不到庭,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1日决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2021年3月26日,胡某再次申请仲裁。
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2021长劳人仲不字第38号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
胡某对上述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于2020年8月12日入职被告安徽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0年9月19日,被告安徽某公司以原告胡某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为由对原告胡某予以辞退。
但被告安徽某公司未提供公司规章管理制度,也不能证明原告胡某违反公司规章管理制度,故应向原告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2020年9月份工资。
被告安徽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胡某工资1500元、赔偿金2505元[(3305元-800元)÷2×2],合计4005元。
原告胡某请求至实际工作地上海的来回路费400元,该项诉讼请求未经仲裁,法院不予处理。
有关原、被告的其他主张和辩解,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员工驻外工作,返回原公司却被无故辞退,可以向公司主张经济赔偿金和未支付的劳动报酬。
|判决结果|
一、被告安徽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胡某工资1500元、赔偿金2505元,合计4005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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