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吗?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须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已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等条件,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的依据。
基于上述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作为法院审理案件适用依据,应满足: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公示或告知员工本人的条件。单位在庭审中应举证证明该规章制度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已告知员工。
劳动者具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行使解雇权。这里的“严重违反”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自主权的空间,单位可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劳动纪律、劳动者违纪行为的处罚等预先进行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员工的纪律行为是否有明确规定,对员工纪律行为的处罚是否合理,是否明显不当等,都将是司法审查考虑的因素。
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须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工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需要说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因此,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通知工会,否则将被认定为违法解除。解除之时未通知工会的,可在起诉前补正。
向员工送达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在通知中应当载明解除合同的事实依据,制度依据,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即时辞退,即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单位无需向劳动者预告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行使该项权利,事先不必得到劳动者的同意,不需向被辞退的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只有符合法定理由才可解雇的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该合法性不仅包括实体上合法,还包括解除程序上合法。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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